词条 | 义务兵 |
释义 |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而服义务兵役的士兵,称为义务兵。 兵种简介义务兵,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制度。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命令决定: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及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从1954年11月1日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满18周岁到22周岁的男性公民中,征集补充兵员45万人,服现役的期限从1955年3月1日算起。应征公民入伍前需由国家卫生机关进行体格检查,凡适合规定应征年龄的公民,如果是家庭中唯一劳动力或独子,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予缓征,不得征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入伍。同时人民解放军也有一部分现役军人,复员回乡就业,转入预备役或退役。1954年9月20日,公布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一○三条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1954年11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加强中国国防力量》的社论,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教育,使中国人民普遍了解义务兵役制的具体作法和好处,号召新时代的青年们,勇敢地走上保卫祖国的神圣岗位上去。1954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也下发了《关于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和老战士分期复员的宣传要点》。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至此,中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实行义务兵役制,对于加强我军建设,加强民兵建设,为中国军队积蓄后备力量,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决定,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体现了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适应了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同时,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公民的兵役义务负担公平合理。其不足是服役时间短,很难全面熟悉地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与装备,只能在预备役组织中进行复训,方能达到现代条件下合格后备兵员的要求。因此,中国从1978年以后,采取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对于加强中国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积蓄后备兵员具有重要意义。 体检要求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 千克。 (二)女生: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大,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骨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皲裂症,不合格 。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陷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兵种待遇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服役期限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退役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 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兵役制度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役制度。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区分为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 (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 (三)兵役工作领导管理体制。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四)平时征集制度。征集方式: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范围、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 制度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以下几下发展阶段: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4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订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探亲待遇义务兵探亲待遇是义务兵待遇的一个重要内容。士兵在服役第二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开支的探亲路费由部队报销。义务兵探亲路费采用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它包括义务兵探亲的车船、住宿费和途中补助费。 义务兵探亲路费与干部探亲路费的区别 义务兵探亲路费与干部的探亲路费相比,义务兵探亲路费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乘坐车船的等级比军官、干部低。义务兵探亲只能报销火车硬席坐位票和轮船四等舱位票! 二是义务兵探亲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 概念区别义务兵探亲待遇是义务兵待遇的一个重要内容。士兵在服役第二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开支的探亲路费由部队报销。义务兵探亲路费采用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它包括义务兵探亲的车船、住宿费和途中补助费。 义务兵探亲路费与干部探亲路费的区别 义务兵探亲路费与干部的探亲路费相比,义务兵探亲路费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乘坐车船的等级比军官、干部低。义务兵探亲只能报销火车硬席坐位票和轮船四等舱位票! 二是义务兵探亲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 条件标准义务兵探亲的条件及标准 义务兵服役2年,准予探亲1次,假期10天(不含路途)。 义务兵探亲报销交通费的范围及规定 (1)车船费。义务兵探亲可乘坐火车、轮船、长途车等交通工具,其标准规定如下:义务兵探亲坐火车的,其标准规定为硬席座位票(含加快票空调费)。 义务兵探亲乘轮船的,其标准规定为四等舱。 (2)城市交通费。城市交通费包括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到家及中转车(船)住宿时的市内直线公共汽(电)车、轮渡费,出租车票由本人负担。 (3)民用交通费。即义务兵在探亲途中,遇到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的地区,车、船都无法通行或无此类交通工具,而必须雇用畜力或畜力车等而开支的费用。由于各地条件不同,在全军范围不好做出统一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范围。 报销规定义务兵探亲报销住宿费的规定 住宿费。即士兵在乘车、船探亲途中,不得不中转的,每中转一次,每地按15元住宿费报销。但途中遇到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交通暂时中断,等待恢复交通期间的住宿费,可按天数计发。 义务兵探亲途中报销伙食补助费范围及规定 义务兵探亲途中,伙食补助费,即义务兵在探亲途中和等候车船期间所享受的一种补助。如果义务兵所经过的是特殊地区(即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为20元/天,如果经过的地区是其他一般地区,则为15元/天。特殊地区补助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 义务兵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 (1)在车船上、招待所、饭馆就餐的,出差在一般地区的,每天每人补15元,出差在特殊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20元; (2)在机关或职工食堂就餐的,出差在一般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8元;出差在特殊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25元,连以上建制部队调动途中不分地区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3)在部队驻地附近出差,早出晚归,因误餐需要在市上或招待所就餐的,早餐标准为3元,午、晚餐标准备为6元。(注:此题中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也适用于干部和士官) 报销办法义务兵探亲乘坐飞机、卧铺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不能报销飞机票,如果乘坐飞机的,飞机票与享受标准差额自理。乘火车卧铺的,卧铺票价与享受标准差额自理。 哪些义务兵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卧铺 (l)空勤、潜艇、快艇、潜水人员; (2)在编的专业文工团、军乐团(队)、体工队人员; (3)执行押运任务后在12小时内返回的人员; (4)参加全国、全军或总部、军区、军种、兵种英雄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会议的人员; (5)军队和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在部队见习期间担任军官和文职干部职务的人员; (6)入院、转院的重病人员和随行的医护人员。 义务兵调学人校、毕业离校行李托运费是怎样规定的 行李托运费重量为50公斤。 义务兵退伍行李托运费规定标准 (1)铁路、水路规定为35公斤; (2)公路为45公斤。 义务兵因公牺牲或病故,其直系亲属来队处理丧事的差旅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因公牺牲或病故,其直系亲属来队处理丧事的差旅费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凭据报销。但只能与义务兵出差报销差旅费的标准和范围相同,不能报销飞机票和火车卧铺票。 不符合享受正常探亲规定的义务兵。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假的,回家路费怎样报销 不符合享受正常探亲规定的义务兵,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假的经团以上领导批准,可报销往返车船费,列“差旅费”报销。 义务兵调动差旅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调动,转移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标准发足差旅费,到新单位多退少补;不转供给关系的,其往返路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和结算。 接收新兵的路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怎样报销 (l)新兵伙食费规定,在停留期间按一类灶供给;在途中除按当地一类灶标准供给外,另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补助;连以上建制部队步行的,除供基本伙食费外,每人每天补助8元。入伍途中伙食补助费,列伙食费开支。 (2)接收新兵住宿应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解决,不准租用旅馆。 (3)接收新兵乘火车、轮船者,不论过夜与否,一律报销硬席座位票;乘坐轮船者,报销统舱票;乘汽车者,如行程在40公里以上,组织食宿又确有困难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乘坐汽车,雇请地方车辆开支的运费按规定报销。 义务兵探亲住勤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行李寄存、托运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期间不能报销住勤费;可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义务兵探亲,不予报销卧铺票;义务兵探亲行李寄存费、托运费,由本人自理。 义务兵探亲,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车票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车票按实准予报销。 义务兵探亲时开支的订、退票手续费能否报销 义务兵探亲时开支的订、退票手续费由本人自理,不能报销。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