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宜春市民政局 |
释义 | 机构简介宜春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救灾救济、城乡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和边界管理、民间组织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方面的工作。市民政局下属宜春市救助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殡葬管理所、慈善总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边界管理办公室、军休站7个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民政工作政策、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和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民政厅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社会优待和为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拟定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协调落实;指导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 (六)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落实军队移交地方政策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的规划、建设和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参与建立和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八)负责指导移民工作;负责编制部属和省重点工程移民规划方案和在建工程搬迁、安置的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移民区域的生产开发,安排移民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九)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协调扶贫济困等经常性捐赠的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各种慈善组织的有关工作。 (十)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十一)承办全市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二)负责指导殡葬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三)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儿童在我市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老年人、福利企业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收容遣送工作,协调和指导各地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和安置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乡(镇)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 (十六)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秘书科 (二)优抚安置科(宜春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三)救灾救济科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五)移民办公室 (六)社会福利事务科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八)区划地名科 (九)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民政局行政编制21名,其中纪检监察编制2名。核定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科级职数11名,其中: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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