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宜昌市天麻协会 |
释义 | 宜昌市天麻协会成立于2002年2月28日,是经湖北省经宜昌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法人代表张永彬。 宜昌市天麻协会于2008年8月选送的“宜昌天麻系列产品”,被中国特产协会、中国食文化研究会认定为“中国知名特产”;2010年9月6日成功注册“宜昌天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协会简介宜昌市天麻协会成立于2002年2月28日,是经湖北省经宜昌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0360890-7),法人代表张永彬(原为张发金)。 宜昌市天麻协会现目前拥有会员126人,其中单位(团 体)会员16个,个人会员110人;专业技术人员19名,其中正高职农艺师(教授)1名,工程师2名,专业技师3名,行业技术专家5名,专业技术员8名。拥有天麻菌种场1座,天麻育种试验基地3000平方米,天麻基地10000余亩(含会员),专利技术2项,鄂天麻1号(乌红天麻)、鄂天麻2号(红乌天麻)、“宜红优1号”等优良杂交天麻品种。年产天麻杂交种50余吨,天麻蜜环菌种80万瓶,新鲜天麻600余吨,天麻干品100余吨,产品远销韩国、日本、香港、台湾及国内的安徽亳州、河北安国、河南禹州、广东普宁、广州清平、广西玉林、成都荷花池、西安万寿路、湖北蕲州、湖南邵东、甘肃陇西、山东鄄城、江西樟树、哈尔滨三棵树等全国17家中药材专业市场。 宜昌市天麻协会于二00八年八月选送的“宜昌天麻系列产品”,被中国特产协会、中国食文化研究会认定为“中国知名特产”。 宜昌市天麻协会组织撰写的《乌红杂交天麻种植技术》,经中央电视台cctv-7《农广天地》栏目组拍摄后,制作成了《乌红杂交天麻种植技术》科教专题片,于2007年11月12日14时58分在中央电视台cctv-7《农广天地》栏目第476期节目中播出后,在全国各地引起强烈反响。协会创建的宜昌天麻网和中国天麻产销网,专门介绍宜昌天麻的种植,天麻技术,天麻价格,天麻行情,天麻市场,天麻收购,天麻销售,天麻供求等相关信息,采用“免费提供天麻种植技术和VCD光碟、配套供应蜜环菌种和天麻种、回收天麻产品”的方式向会员和全国各地进行推广。截止目前已向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南、陕西、河南等省市推广种植,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数亿元。同时带动宜昌76个乡(镇)、448个村、49280个农户、147840人种植天麻,累计产值逾10亿元。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宜昌市天麻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宜昌市区热爱天麻事业和食用菌事业的行业专家、教授、科技工作者、技术能人、天麻种植户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宜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鑫源菌种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申请注册商标,负责商标使用管理。为天麻规范化生产 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及销售“一条龙”的服务。 (二)购销、选育有性杂交天麻种、优良食(药)用菌种及从外地引进优选的天麻种。 (三)推广普及“乌红杂交天麻种植技术”,天麻蜜环菌同步栽培技术,天麻有性繁殖育种技术,天麻仿野生高效节材栽培技术,蜜环菌家庭简易扩繁技术。 (四)将上列技术摄制成VCD光盘,随技术资料推广、转让。 (五)组建天麻产销部,负责购销天麻产品、蜜环菌种、萌发菌种、天麻蒴果种及其天麻生产系列配套物资和仓储、调运。 (六)组建天麻专家组,建立天麻示范基地,广泛开展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七)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进行学术交流,提高会员技术水平。 (八)设立分支机构,在相益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所在地成立办事处、经济实体或分会。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天麻、食用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后,交宜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执行会长行使上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注销与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注:本章程已于2008年6月23日经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送宜昌市民政局社团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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