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遗产继承权 |
释义 | 遗产继承权定义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也会接受遗产,但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的,即不是以继承人身份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换句话说,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遗产的。 第二,继承权是依法律规定或遗嘱而发生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为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未被指定为继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 。 第三,继承权具有财产性。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其他人身利益。 夫妻遗产继承权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一种财产权利,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妻在继承问题上处于无权地位。在明、清律条规定:妇人之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以前夫之家为主。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改变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继承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顺序继承权。1985年通过继承法将配偶与子女,罗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984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继承法均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其立法的依据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世界各国对法定继承范围的界定均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基础上的。现代世界的立法趋势开始突破完全以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传统框架,开始 将扶养作为确定继承人范围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离婚妇女有带产再嫁的权利。“倒插门”的女婿在妻子死亡后有带产再婚的权利。据资料提供:王某(女)再婚老伴去世不久就因继承问题和继子女闹矛盾。老伴和她再婚后从单位购得一套房改房,继子女以有父亲的遗嘱赠与他们为由,要求她退出房子。老人说,自己十年前和一位姓张的老人再婚。她有一个儿子,张老头有一子一女,在他们再婚时都成年了。再婚后,她一直尽心照顾老伴,两人的晚年生活有滋有味;她和继子女们的关系也一直很好。在此期间,她老伴的单位房改,他们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老伴退休后,每月的退休金可观,生活很富足。但不久前,老伴因病不治,由此引发了房产纠纷。老人的继子女找到老人,说他们的父亲留有遗嘱,父亲死后,单位房改的房子归他们所有。继子女还以此为由,要求老人搬出现在住的房子到她自己的儿子处居住,房子由他们继承。笔者观点: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对于死者的遗产,老人将先分得一半,然后再和其他继承人分剩余的一半,这显然对老人是有利的。但如果死者生前有遗嘱,并将房产全部赠与他人,这份遗嘱也是部分有效的。因为,这份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死者只能处分他所有的部分,而不能将老人拥有的部分赠与他人。因此,老人的继子女要求老人的搬出房子于法无据。 受益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合法的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遗产继承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遗产继承人合法享有的遗产继承的权利。 《保险法》明确提出受益权及遗产继承权之间的转换关系。但在保险实务中,由于没有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因而按继承权分配导致较多的争议及纠纷,这主要是对受益权与遗产继承权的理解及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受益权与遗产继承权的相同点(1)都是一种期得权利。所谓的“期得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指在一定条件下才可获得的利益。受益权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时,如被保险人死亡等才可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而继承权同样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 因为是期得权利,所以受益权与继承权在期得的条件未实现时,未实现其权益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权利外,他对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 (2)都具有排它性。除同一顺序的权利人外,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权利人享受权利。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除非丧失受益权,否则其他顺序的权利人或任何的个人、法人均不能干涉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同样,在有指定继承人的遗嘱中,其他继承人均不能剥夺指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极;如果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均不能剥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3)权利的丧失。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当受益人或继承人对授权的主体有故意谋害行为时,都会丧失其应享有的权利。 2、 受益权与遗产继承权的不同点(1)适用的法律不同。保险金的受益权属合同法的范畴,受《保险法》的约束;继承权属民法的范围,受《继承法》的约束。 (2)享受权利的主体及主体产生的方法不同。 受益权的主体是受益人,继承权的主体是被继承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见《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所以受益人的产生须满足两个条件:1、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注明的。《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2、须由被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保险法》第六十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为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继承人的产生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均分遗产的份额。另一种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公民以立遗嘱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3)义务不同。 受益人除了在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继承人的义务有:遗嘱继承附有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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