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伊斯兰教遗嘱制度 |
释义 | 概述伊斯兰教遗嘱制度(Nizam al-Islam fi al-Wa siyyah) 伊斯兰教法关于穆斯林处置身后财产、债务等所作的遗嘱规定。教法确定,订立遗嘱是一项社会契约,遗嘱者需要立书签字,注明立嘱时间并在一定的场合宣布。其原则是要有接受实施遗嘱的受嘱人到场和两位公证人到场作证,方能在教法上生效。它依据《古兰经》以下经文:“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中有人临终作遗嘱的时候,你们之间的作证,是你们[教胞]中两个公证人的作证,或别的两个外[教]人的作证”(5:106)。圣训中也有不少具体规定。 伊斯兰教遗嘱分类遗嘱分为两类:一是有关处置财产实物的遗嘱,即立嘱者明确地将其财产的一部分用作遗赠或清偿所欠债务,或抵偿过去未予归还的他人的寄存物,或了却曾对他人承担的义务与许诺,或留给未成年子女应得的份额,或以财产的一部分周济亲戚和贫民,或转让财产所有权,用作宗教公产或社会公益事业等。二是有关处理事务的遗嘱,即立嘱者委托受嘱人代为处理他未尽事宜与遗愿。遗嘱还必须写明继承人的全名、各自应得的遗产的法定份额以及受嘱监护孤儿者的姓名和代为监管的遗产数额等。 遗嘱成立的条件遗嘱成立的条件:(1)受嘱实施遗嘱者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成年男性穆斯林,能为立嘱者负责完成所嘱事项或妥善照料其遗孤。(2)立嘱的病人必须神志清醒,尚有辨别其财产和事务的能力。(3)受嘱人必须表示愿意承担实施遗嘱的责任。(4)遗嘱中所处置的财产,必须是立嘱者依法所得,遗产不能用于违背教法、危害社会和人身健康的方面。否则,遗嘱不能成立。执行遗嘱,必须首先清偿亡人遗嘱中所明确提出的债务,立嘱人死亡后他人提出的债务不予承认。遗嘱一旦确立,非经继承当事人同意,立嘱人已无权再行支配遗嘱中明确处置的财产和更改所委托的事项。如果遗嘱中提到的继承人是“孩子”,则男女孩子都有依法继承的权利,如果为“儿子”,则儿子有权继承;如果为“女儿”,则女儿有权继承。由于伊斯兰教法学派别较多,有关遗嘱的规定,在细枝末节问题上各派又有不同的主张。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