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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释义

依法治国

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内容

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④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⑤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⑥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特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以下特点:

全局性

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

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整体性

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那种认为依法治国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学、措施无意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中央一级的层次上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实行这一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在中央一级。不强调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应低估从1985年前后开始的、现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和深入开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现在它已经超越“学法必须用法”的视角和把依法治理仅仅当做普法的一个环节的眼界,发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

目的性

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它不应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在以往党和政府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从未出现过,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然,学者早已提出过)。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研究、发展、设计和明确其基本标志及具体内容,以作为前进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向导,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

长期性

法治国家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与发展,而必然受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须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历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实现在观念更新尤其是制度变革上的持续性,以始终保持这一历史性进程的发展势头;如何在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选择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响和推动全局的进展,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发展

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

建国以后,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而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文革”的教训极为惨痛和深刻。邓小平在回答外国记者如何避免类似“文革”那样的错误时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他还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威望上”的人治思想,不断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顺应历史潮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坚决反对人治。早在198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就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

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过程文明、政治制度文明等,其核心是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的法治化。如果说,物质文明与先进生产力相联系,精神文明与先进文化相联系,那么可以这样认为,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的进步相联系。从法治的角度看政治文明,可以发现,政治的法治化状况与政治的文明程度成正比。没有法治的政治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文明的政治。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其实就是将法治推向政治领域,以法治的政治代替野蛮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任意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从而“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是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项十分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具体说来,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全面建设”与“全面落实”是统一的。“全面建设”包含“全面落实”,“全面落实”体现“全面建设”的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衡量小康社会是否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法制不健全的小康,不能说是全面发展的小康。更重要的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小康社会得以全面、持续、顺利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整个小康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片刻都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离开了法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只能是一句空话。可以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长期性的意义。

实现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 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 。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

(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 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1、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专横腐败,必然会招致选民的抛弃。政党之间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奉公守法,兢兢业业,忠诚地为百姓谋福利。在中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根本保证。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够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反之,党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最终不能实现。

2、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从西方国家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一开始是作为政府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要求,

(1)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

(2)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星鉴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调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后显得尤为重要。

(3)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司法上。立法只不过是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归纳抽象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规范,而司法则是将这些抽象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真正实体化的规范效果。因此,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为关键的。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缘……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公正,是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惟有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则必然导致冤无处伸,理无处诉的情况,社会将完全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成为一句空话。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依归。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泡影。

三、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核心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法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的一项伟大的发明。因为别的一切发明使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治使人类学会自己驾驭自己。 江泽民曾强调:“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依法治国虽然只有四个字,却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一种治国原则体系和一种治国制度体系的总成,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在这一整套的庞大体系中,宪法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胡锦涛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是因为,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就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第一,没有宪法,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民主政治就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

民主政治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也有法律,但是不能够称之为法治社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是民主社会。有了民主,法治社会才得以建立。一旦抽调民主这块基石,法治的大厦将会不复存在。民主这个法治社会的基石,是依赖于宪法来维护的。宪法之所以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法律中的法律”,是因为宪法直接捍卫着人民群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卫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没有宪法,民主的事实无以得到法律的确认;没有宪法,各项基本民主制度的建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等等,无法得到实现。

第二,检验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

中国春秋时期就有法家,提倡以法律治理国家。到了战国时期,法家发展成为具有极大影响的政治派别。但是人们并不认为战国时期有什么法治国家。如果以一个国家是否具备完备的法律为标准,来衡量这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那么我国历史上的唐朝、明朝、清朝等朝代都可以称之为法治国家。甚至连希特勒法西斯德国都可以称之为法治国家———希特勒法西斯的重大政策和举措,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包括其大肆屠杀犹太人,也是有法可依。不仅如此,一个国家拥有了宪法,也不等于它就是法治国家。比如袁世凯、曹锟、段祺瑞时期都是有宪法的。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宪法能够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也就是法治国家。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而宪法则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为了实现马克思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依法治国的目的有很多,它有助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助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有助于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在众多的目的中,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使则是其根本的目的。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判断是否法治国家一个重要标准,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而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主要在于宪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还特别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就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这是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和保证。

(2)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3)执法必严。它要求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要不折不扣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执行法律必须严格、严肃、严明。

(4)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必要条件。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保障一切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更不允许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逃避责任,逍遥法外。

意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实施的重要意义: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以德治国

含义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来源

孔子在论语中提出“为政以德”。

内容

1996年10月10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核心内容、主要手段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了道德建设的意义。他指出:"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

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他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意义

“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体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古代“德治”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思想形成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人们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中国古代的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地指出过这一点。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一种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地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主要内容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中,“德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谓“有道德”,就是注意“修身”,即随时随地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在家庭中,要孝敬父母;在孝敬父母的同时,还要“推己及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应当帮助他人和关心社会,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

第二,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老百姓。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及“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正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人们只有有了“羞耻之心”,才能从内心中构筑起抵御一切诱惑的坚固防线。

第四,强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运用道德激励的方法,通过道德教育,使道德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孔子说的“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化和激励作用,强调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德治”观

含义

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是指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观的重要区别之一。更重要的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其基本内容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就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

特点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这两个“坚持不懈地加强”,是我们确立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

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但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立法为人民,民以法为准,让“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互作用,相辅相承,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长治久安!

二者关系

法律道德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紧密结合

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在"七一"讲话中,江泽民再次强调:"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两个理念的提出以及对两者互相关系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人国家管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举,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创造。它对处在社会大转型时期的中国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二者要求

如何才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呢?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应当成为我们治国的一个基本方略。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二,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应当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同时,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那些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出现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比如“见死不救”、“虐待父母”、“破坏家庭”等,就可以在立法时予以适当注意。这对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都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已经成为现实生活向我们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社会的稳定、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至于能否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怎样对待公平和效率问题,等等。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为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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