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般工龄 |
释义 | 一般工龄(General Seniority)是对工龄的一种计算方法,亦称“总工龄”。指员工参加社会工作和劳动,并以其工资收入作为其维持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全部工作时间。它包括员工间断工作前后的工龄和连续工龄。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即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对一些从事艰苦工作的员工,计算一般工龄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如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环境中工作和华氏100度以上高温工作环境中工作的,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工作1年,按1年零3个月处理;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毒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者,计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处理。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第46条规定,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充当把头、监工、厂警等和在国民党政府及军队中担任官吏、警察,以及国民党区以上党部委员的,其任职期间一律不计入一般工龄; 第47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一律不计入一般工龄。 以前,我国是把一般工龄作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1978年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办法”中改变了这种做法。现在一般工龄只是作为计发工龄工资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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