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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3 月 1 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受理机构

县林业局森保站,决定机构: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站;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条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理

1 .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由森保站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市野保站负责人复查。

3 .时限: 5 个工作日。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市局野保站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按许可条件及超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交县野保站工作人员。

3 、时限: 5 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 3 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和领取批复意见,制作许可文书;到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申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并发给申请人。

( 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诉的权利。

( 3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县野保站予以公告。

( 4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 3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 、个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盖章);

2 、场地证明材料;

3 、资金证明( 20万元以上的现金或 50万元以上的技术设施)。野生动物养殖场地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毕(结)业证书、养殖殖资金证明材料;

4 、技术证明(二名技术人员)

5 、身份证复印件、 1寸彩色照片 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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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9: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