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养廉 |
释义 | 清官员于正俸外加给的一种收入。清朝官俸很低,一品大员年俸银一百八十两、禄米九十石,七品知县年俸银四十五两、禄米二十二石,武官所得更少。实际上地方官私取田赋耗羡,武职分扣兵丁名粮,收入甚多。在朝廷和老百姓中影响十分恶劣。 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抚诺岷奏准,提取本省耗羡为官员养廉银,以后各省陆续仿行;五年,又给八旗官员养廉银。乾隆元年(1736),佐杂各官给养廉银,将所扣兵饷,挑补实额。;四十七年,绿营武职比照文官例给养廉银。文武官员养廉银皆按职务、等级,分别不同数目发给。 养廉之数,各省不同,总督每年从一万三千两至二万两,知县从四百两至两千两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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