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杨德会
释义

杨德会,原云南富源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9年3月被刑拘,因涉嫌强奸罪,于2009年4月被执行逮捕。马龙法院一审判决杨德会无罪。2010年5月17日,此案经曲靖中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改判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人物简介

云南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被判无罪,处罚金2万元。对此,受害人及亲属都表示难以接受,于是再次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

案发情况

案件发生经过

受害者小雯,目前就读于某中学初中一年级,事发后,一开始警方始终没有让她告诉家人。约4个月后,家人于2009年6月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告知书,才知道小雯此前遭胁迫与一位名叫杨德会的法官发生了性关系。

2009年2月,小雯认识了无业女人杨丽萍。2月28日19时,杨丽萍电话里说她与李心爱一起在网吧,让小雯去找她们玩。小雯到达后,杨丽萍让小雯和她们出去玩,然后领着小雯来到当地的烟草巷,小雯感觉到自己可能有危险,随即转身就跑。可很快就被追了回来,并遭到殴打、谩骂。

杨、李二人挟持小雯来到某旅馆一房间。床上坐着两个成年男子,其中一人认为小雯太小,杨丽萍随即带着小雯离开。其间杨丽萍又接了一个电话,说了声“我们马上过来”,然后对小雯说,天太晚了,“我带你去朋友家睡”。

杨丽萍带着小雯赶到富源县法院住宿区2栋3单元601室。后来才知道,主人名叫杨德会,是一名法官。杨德会问杨丽萍小雯是干什么的。杨丽萍谎称小雯读初二,今年17岁。杨德会随后掏出两百元给杨丽萍。

杨丽萍走后,她几次起身欲开门离去,都被杨德会拉了回来。“我出了钱,你还想走。”小雯在杨德会的软硬兼施下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后,她一直没敢对家人说。直到2009年3月份,警方才来学校找她了解情况。小雯按照警方要求,始终未向家人说起。2009年6月中旬,检察院寄来告知书,哥哥动手打她追问,她才被迫道出事情原委。

犯罪嫌疑人被抓

另一名受害人凤凤的父母向记者出示了女儿的户口本、照片及日记等。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凤凤生于1995年2月7日,而她被人胁迫到杨德会家里后“出事”的时间是2009年2月28日,那时,凤凤刚满14岁零21天。

资料显示,2009年2月26日20时许,客居在富源县城亲戚家时,3名不曾认识的女子约她到溜冰场玩。凤凤原本不同意,但被3女子半推半就地拉到富源城外,此时,早已有两女三男等在那里了。经过商量后,他们强行用摩托车把凤凤拖到一个偏僻的村庄里。直到次日她才得以离开。

此时,两名女孩始终跟随着凤凤,其中一名女孩打了几分钟电话后,一名陌生男子出现在她的面前,接着强迫她到当地的宝盛宾馆里,强行交给跟随凤凤的女孩200元,便将凤凤拖到309房间里。该男子问她愿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凤凤回答不愿意。随行的两名女子当即动手打凤凤的脸部,扯她的头发,逼迫她与这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后来,她才知道这两名女子是杨丽萍和李心爱。

2月28日11时许,凤凤在县城一家牛肉馆,正好遇上杨丽萍和李心爱两人,她再次遭到人身限制,于当日16时许被带到杨德会住所,被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发后,凤凤成天躲着哭,到了第三天,她才忍不住向大妈说了真话。家人选择了报警。很快,警方在杨的住所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2010年3月29日,杨德会一案经马龙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中载明:本案中被告人杨丽萍主观上为获取钱财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凤凤与杨德会等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迫卖淫的犯罪特征,构成强迫卖淫罪;杨丽萍长期、多次从事介绍她人从事卖淫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成立,应当对杨丽萍数罪并罚。

判决书称,现有证据可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与李心爱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李心爱、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根据鉴定机关对被害人小雯所做的骨龄鉴定,结论为其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公安机关出具的小雯户口证明,小雯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发时,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惟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综上,判决杨丽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杨德会无罪。最终,法庭判决杨德会无罪。

二审判决

杨德会,富源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刑拘,因涉嫌强奸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马龙法院一审判决杨德会无罪后,于2010年3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2010年5月17日,曲靖中院作出逮捕决定,富源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此案经曲靖中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改判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单位撤职

在富源县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杨德会已经不在我们单位工作了。我们也不知道他被调到哪里去了。他究竟住在哪里,我们也不知道。”记者反复追问杨是不是被处理了,对方才表示:“是的。”被问及杨德会究竟因为什么事情、在什么时候受到处理,对方表示“不知情”。

当记者表明身份后,该工作人员联系了法院办公室的胡主任,胡主任向记者透露,杨德会大约40多岁,未婚,原来是该院行政庭的法官,后因涉嫌嫖娼已于去年被开除工职。随后他说:“我们法院系统对新闻记者采访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有专门的新闻发言人。你们要了解情况,最好先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打证明,这样我们才能安排接受采访。”

案件存在的争议

一、 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但是,“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属于加重条款。本案例满足加重条款的要素,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审中居然简单按照强迫卖淫罪下线执行,而二审也没有对此纠正。

二、在一审中,居然要采信检测幼女骨龄的刑侦手段,而不是以“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的法律规定的正常手段来进行年龄判断,这简直是滑天下之稽的“司法创新”了,这个一审法官太有才华了。二审对此纠偏是正确的。

三、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的法官,在本案例中,都把检查机关提交的强奸罪分解成一批人强迫卖淫供另一人嫖宿的行为分别处罚,这是明显的避重就轻的做法。受害人是被人抓来,让施害者强奸,还是受害人是被人抓来,打到“同意”让施害者“嫖宿”,这些都是本案件中需要注意到的。最恶劣的是,本案件中,杨德会给自己的喽啰钱,却没有给受害者,就是说金钱在共谋强奸体系内部流转。杨德会连嫖资都没有付,居然说是嫖宿。一审、二审法官还认定其嫖宿行为,再怎么讲都不那么合理。

四、由于二审一般作为终审,这样一来,就形成的本案件的整体上使用法律的冲突,可以认为这是一个瑕疵大到足以认定为失败的司法判罚。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关注的话,应该对此予以纠偏。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6 15: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