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沿海经济开放区 |
释义 | 概况沿海经济开放区 我国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个地区以及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等沿海 发展历史提出建议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提出把上述三个“三角”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建议。同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座谈会纪要,表明我国实施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又一重要步骤。决定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批示指出,这三个经济开放区应逐步形成贸-工-农型的生产结构,即按出口贸易的需要发展加工工业,按加工的需要发展农业和其他原材料的生产。 扩大范围1988年3月,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了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洲地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并把辽东半岛、山东半岛、环渤海地区的一些市、县和沿海开放城市的所辖县列为沿海经济开放区。开放的区域共293个市县(占全国12%),约42.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4.4%),2.2亿人口(占全国20%)。把这些地区开辟为经济开放区,既可以加快其自身的发展,也可带动内地的发展,并使沿海与内地形成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局面,进而在我国初步形成“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这样一个逐步推进式的格局。由此,多层次、全方位、领域的对外开放的新局面初步形成。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决定对五个长江沿岸城市,东北、西南和西北地区十三个边境市、县,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中共十四大指出,对外开放的地域要扩大,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放的格局。要继续办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扩大开放沿边地区,加快内陆省、自治区对外开放的步伐。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拓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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