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设于烟台市。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科、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监察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国有土地利用管理科、集体土地管理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科、地质勘查科、规划科、测绘管理科。人员编制共48名。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土地和矿业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定全市有关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从事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申报、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查、申报登记;承办对外合作区块的依法审核、报批事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市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并负责审核报批事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压覆矿床情况进行调查,并办理申报压覆矿产储量登记手续;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及其他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税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一、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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