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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释义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的办法、方案、意见和标准;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推进住房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规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等。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组建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除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建设中的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

(六)加强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的办法、方案、意见和标准。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推进住房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国家、省和市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地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推广应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和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管理;指导各县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房屋测绘机构的资质;对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黄果树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行业实施具体管理。

(五)监督管理全市建筑行业。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县乡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城市园林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设工程服务业;承担相关建筑企业资质审查。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建设监理、检测体系、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七)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八)承担规范指导城市、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广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及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指导管理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制定城市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城镇容貌标准;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排水、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气供热、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宣传、督查、联络、信息化建设、建议和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调查研究;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综合检查;监督行业内部各项收费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县(区)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直房改单位公有住房的资产管理;负责市级(含市代管的中央、省属驻安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承担市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负责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住宅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商品房市场准入的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和综合验收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房产测绘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权属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数据统计、整理发布工作;对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行业实施具体管理。

(五)建筑市场管理科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负责建筑市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工程担保、工程风险、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机构及交通、水电相关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查;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城市勘察和城市工程测量、勘察设计业招标投标、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及报批;负责组织重要的科技项目开发、试验和鉴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承担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核发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导各县、区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

(六)村镇建设科

拟订村镇建设发展规划;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初步设计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镇项目库的建立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村镇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督促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并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村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工作。

(七)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安全、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核上报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实施监督管理,办理市管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登记手续及房屋拆除登记备案手续。

(八)风景园林科

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城镇园林的保护、建设的综合管理和世界遗产申报工作;负责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参与和指导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与报批工作;组织风景园林区资源评估、申报、建设项目选址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绿化、美化建设管理。

(九)物业服务管理科

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拟订物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业绩考评工作;负责对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房屋修缮的技术指导;参与制订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指导、监督居住区、楼宇及其它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

(十)房屋租赁管理科

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的租赁经营管理;负责房屋租赁市场运行态势的分析与研究,测算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负责定期发布房屋租金指导价及有关信息;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十一)公用事业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初步设计工作;承担审查污水处理、垃圾填埋、道路桥涵及路灯照明等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指导城市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公用行业的技术标准,培育和规范公用行业市场;负责城市建设、公用行业统计年报工作;指导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科

拟订城市管理的发展规划,制定城镇容貌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工作等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垃圾处理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公用设施监督、管理和相关信息咨询与服务;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做出更正或查处;协调处理因行政执法与群众发生的矛盾与纠纷。

(十三)行政财务科

负责财务、会务、公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车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依法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审计;负责国有资产和廉租住房资金、房屋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四)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科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它事项

(一)安顺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更名为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支队,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内设综合科、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核定事业编制20名,均为管理人员,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正副科长(大队长)6名。

主要职责为:行使房地产、住房保障、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行使城市管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队伍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工作。

(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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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1: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