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徐州市水利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徐州市水利学会前身为徐州地区水利学会,成立于1961年。在近五十年的时间里,徐州市水利学会在市科协的领导下,在省水利学会、市民政局和挂靠单位市水利局的关心支持下,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研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扎扎实实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服务,为全市水利科技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服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真正发挥了学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不仅在专业设置上不断完善,会员队伍也不断发展壮大,由成立之初的水利规划与水资源、水工建筑、农田水利及灌溉技术、工程管理、水利机电等五个学组,发展为现在的水利规划、水工建筑及水利施工、农田水利及排灌技术、工程管理、水文水资源、信息与计算机、水利会计、城市水利等八个专业委员会;会员也由成立之初的400余人,发展到现在的1222人,其中省会员518人。 学会先后多次分别被市科协授予明星学会和省水利学会先进学会称号。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洪除涝、抗旱减灾、水环境保护、水生态治理和水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其中节水灌溉、泵站节能改造、雨水利用、装配式建筑物等新技术研究推广等成果分别获省、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为我市水利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2008年7月19日,徐州市水利学会召开了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 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曹开林 朱继荣 韩发举 冯正刚 理 事 长: 祖振华 副理 事 长: 宋冠川 孔祥光 刘 民 杨 勇 张元岭 卜胜军 王文劲 李明武 秘 书 长: 刘 奉 副 秘书 长: 赵 凯 张 琦 李 宁 常 务理 事(15人): 祖振华 宋冠川 孔祥光 刘 民 杨 勇 张元岭 卜胜军 王文劲 李明武 王承芳 王智辉 李平夫 杨翠萍 陈都洲 刘 奉 理 事(52人): 市 水 利 局: 祖振华 宋冠川 刘 民 杨 勇 张元岭 刘 奉 陈平龙 石炳武 张 琦 高 峰 周 兴 于孝民 李平夫 苏崇峰 杨翠萍 赵 凯 杨志新 李子良 程远彬 左文林 王承芳 祖振阳 李 宁 李建忠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徐州市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徐州市水利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水利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市水利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水利科学技术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市水利科学技术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现科教兴市和科教兴水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大力开发智力资源,为全市水利科学技术战线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多出人才,快出人才,为水利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及爱祖国、爱人民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省水利学会、市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徐州市民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本会住所:徐州市淮海西路30号,挂靠单位为徐州市水利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业务活动: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紧密结合生产实践,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 二对重要的水利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水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呼声; 三普及水利科学技术,积极传播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加强与国内外水利科技情报组织的联系交流; 四积极与农业、林业、气象、水产、环保等有关学会联系,研究共同关心的课题,以促进水利技术的全面发展; 五根据水利建设、管理的需要,举办培训班或讲习班,努力提高学会会员和水利工作者的学术水平。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和推动全市水利系统科技人员进行水利科技业务,电子计算机的学习应用,并注意发现人才, 向有关部门推荐; 六举办为水利科技工作者咨询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一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的本市水利科技人员; 二虽非助理工程师,但经两位工程师推荐、证实已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技术水平的水利技术人员和水利技术革新者; 三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水利工作有一定水利知识的部门领导干部。 (注:原已入会的技术员,仍保留会籍。) 第九条 入会的会员需填写入会申请书,经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并报请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选派参加学会会议的代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和阅读有关科学技术交流文件,并可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议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科普、考察等活动; 五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工作调动时,可向本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凭会员证及转移介绍信到所调入地点的水利学会重新登记。 第十三条 对本会工作和学术上有积极贡献的会员,学会将授予“学会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其会籍,并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一自动申请退会;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处长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连任,理事负责协助各所在单位或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各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处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内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初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二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出现因特殊情况理事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由副理事长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便于开展活动设立八个专业委员: 一水利规划专业委员会; 二水工建筑、水利施工专业委员会; 三农田水利及灌排技术专业委员会; 四水利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 五水文、水资源专业委员会; 六信息与计算机专业委员会; 七水利会计专业委员会; 八城市水利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每个会员可自愿参加1-2个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学术活动1-2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水利工作者,由于工作繁忙或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学会的负责工作,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选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单位或其他单位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搞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并对经费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会员、财政部门与审计机关监督。对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需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徐州市水利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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