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支付准备金 |
释义 | 一 定义: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而必须保留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存放在人行往来账户的存款货币,后者为支付准备金的主体。 二 我国的发展历史:1989年3月在当时紧缩银根、资金供求紧张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人行省分行根据人行总行关于支付准备金(简称备付金)比率逐步达到5%~7%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金融机构存款备付金制度,既保证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支付和联行清算,又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对存款备付金额度由人行省分行同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人行总行提出的比例要求,根据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别核定的方式:对专业银行应保留的备付金额度,由人行省分行与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协商后,核定一个全省总额,然后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联合逐级下达;对信托投资机构和城信社、农村金融服务社等的备付金额度,由同级人行核定;对农信社的备付金额度,则由人行省分行委托农行省分行核定管理。备付金额度核定后,对因备付金不足不能保证支付的行处,在检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迅速通过增加存款或由上级行及时调拨资金等办法补足;对因备付金不足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由开户银行负责赔偿;对因备付金不足而拒付税款的则追查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1966年继续规范对金融机构备付金的管理,运用监控备付金率这一间接调控手段来适时调节货币供应量。在坚持备付金日报制度的基础上,组织人行各市(地)分行对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进行按旬监测,并在每旬反映各地各行资金备付水平变化情况和引起资金头寸变化的原因的基础上,每月对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营运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为灵活调整人行各市(地)分行的短贷限额提供客观依据。 1997年1月执行人行总行颁布的《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备付金比率的浮动范围,由人行当地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并报人行省分行备案。对未达到最低比例要求的城市合作银行,由人行当地分行责成其在10日内补足;对10日内仍未达到最低比例要求的则不准其增加贷款及向外拆出资金,直至达到比例要求为止。同时指导和督促上述城市合作银行建立二级备付金制度,加强对系统内信贷资金管理和调度,提高全系统资金融通能力。实行备付金制度以来,对规定的备付金率缺乏硬约束,备付金率的波动较大,影响货币乘数的稳定,使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基础货币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操作难以准确进行。 1998年3月执行人行总行关于下调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原先法定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为法定准备金账户,增加其支付、清算功能;将原法定存款准备金年利率7.56%和备付金年利率7.02%统一降低到5.22%,从而理顺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存款准备金对货币供应总量的调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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