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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释义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环境保护局,为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污染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四)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我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公布安顺城区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落实市人民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粉尘、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市管和省环保厅授权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三同时”的审查并监督执行;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对市内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八)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指导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推动公众和民间社团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环境宣传教育与信息中心)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后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审查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功能区划,负责环保专项规划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审核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统计、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发布工作;拟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和市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以及国有资产;承担组织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筛选、评估、申报工作;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申报;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三)法规监督科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拟订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审查办理和管理环境行政执法证件。负责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监督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排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组织实施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参与工业污染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负责全市清洁生产项目审批及清洁生产推广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案件,拟订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农村环境保护科

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和规划;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管理工作;参与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组织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故;参与以自然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土壤污染防治、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的落实。

(六)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监督实施开发建设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归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负责市管和省环保厅授权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查和“三同时”管理;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工业园区、工业区、城市新区等区域性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资质监管;承办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安顺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安顺市环境监察支队,仍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环境保护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的监督执行;负责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对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投诉信访的现场调查工作,并参与处理;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检查工作。核定事业编制9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人员结构为:管理人员8名,工勤人员1名。

(二)撤消安顺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其职责分别划入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控制科和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原安顺市人民政府污染物减排办公室使用的10名事业编制,由安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收回注销。

(三)污染减排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污染减排规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协调处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污染减排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开展污染减排监测;污染治理、综合利用等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污染减排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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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4: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