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顺市第三中学 |
释义 | 安顺市第三中学创办于 1958 年 , 曾以辉煌的教育教学成果得到安顺人民的赞许。学校坐落在虹山西路中段,交通便利,占地面积 16000 平方米 ( 24 亩),校舍建筑面积 13427 平方米 。现有 33 个教学班,在校学生两千余人。学校拥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锐意进取、责任心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有特级教师 1 人,高级教师 25 人,中级教师 50 人,省、市级骨干教师 25 人,获全国、省、市级荣誉称号的教师 20 余人。 学校简介学校以“团结、严谨、求实、创新”为校训,本着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让人民放心的宗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当地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培养了数以万计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上级各级各类学校输送了数以千计的合格人才。 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实施素质教育,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办学方向明确,措施得当,面向全体学生,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学校以思想政治教育为起点,培养学生具有优良的人格品质,具有强体魄、增健康的心理和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全面加强学校管理,以德治校、从严治校、规范办学、民主治校、科教兴校的治校方针,为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上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风华润学子,沃土育英才”安顺三中正与时俱进,以全新的教育理念,踏实的工作作风,严格而科学的管理,朝着省级三类示范性高中的既定目标努力奋斗! 学校手册安顺市第三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试行 ) 为加强我校校风班风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记大过; 5 、留校察看; 6 、勒令退学 ; 7 、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者加重一级处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政教处核实可按期解除,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经教育不改者,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具体情节和认错、改错态度、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发生斗殴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 给予下列处分:1 、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在 1 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作案价值在 5 0 元以上(含 5 0 元) 1 0 0 以下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3 、作案价值在 1 0 0 元以上(含 1 0 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加倍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 、损坏公物价值在 2 0 元以上(含 2 0 元) 5 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价值在 5 0 元以上(含 5 0 元)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1 、策划者: ( 1 )策划他人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 ( 2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 、打架者: ( 1 )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 ( 2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3 )致他人轻、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4 )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致伤他人者,除受到应有的处分外,负责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件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承担一切责任。 5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2 )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 、对持械打人造成伤害者,除报公安机关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 7 、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8 、对勾结外来人员到校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严禁学生喝酒、抽烟,违者作如下处理:1 、第一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第二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 、第三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超过三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5 、酗酒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聚众或强迫他人喝酒或抽烟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 1 、严禁乱扔果皮 ( 核 ) 、纸屑、塑料袋、食品包装等杂物; 2 、严禁乱扔剩余食品; 3 、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 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第一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 5 - 1 0 元罚款和通报批评;第二次除给予以上罚款外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三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对涂改、擦拭、撕毁通知及宣传画、污损校园墙壁及黑板报、乱倒垃圾及严重破坏校园卫生处分;乱倒垃圾及严重破坏校园卫生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处以 10 - 5 0 元的罚款和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攀折校园花草树木,践踏绿化场地,违者处以 1 0 - 5 0 元罚款,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 含记过处分;旷课达 4 0 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 5 0 节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旷课 7 2 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扰乱课堂纪律,对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者,处以记以上 ( 含记过 ) 处分。 第十三条 对旷课达到 10 节者通报批评;对旷课达到 20 节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告家长;旷课达到 3 0 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 4 0 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 5 0 节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旷课 7 2 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攀爬围墙及危险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攀爬围墙及危险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外,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对多次受处分的学生应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处分审批程序: 1 、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由班主任会同政教处审批; 2 、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班主任及政教处提出意见并研究后,报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 3 、记过以上处分要通知家长。 第十九条 对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宽大处理。处理意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或保留个人意见,对本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政教处。 学校奖学金学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奖学金制度。 第一条:奖学金等级及金额 奖学金分三等:一等奖学金:金额1200元/学期 二等奖学金:金额1000元/学期 三等奖学金:金额800元/学期 第二条: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讲文明、懂礼貌、作风正派、生活朴素、尊师爱校、团结互助。 (二)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期末统考成绩总分名列年级前茅。 (三)劳动卫生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各项劳动,维护公共卫生,个人卫生整洁。 (四)锻炼身体好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进行体育锻炼,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符合评定的基本条件,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每学期期末统考、评卷,成绩汇总结束后,由政教处对期末统考成绩总分名列年级前茅的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劳动卫生、体育锻炼等方面的考核,确定出各年级获各等奖学金的名额及人员名单,报校长室审批,于下学期开学典礼公布获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颁发奖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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