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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释义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安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牌子。安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市安委办主任)1名、副局长(市安委办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保留安顺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安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人员编制结构为:管理人员9名、工勤人员1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仍按安市编〔2007〕159号文件执行。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按权限负责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查、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制定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矿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对煤炭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监督煤矿企业对煤矿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指导协调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广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的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管理注册安全生产代理服务机构;按权限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文秘、政务、会务、保密、机要、信访、信息、档案、装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后勤和接待等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机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和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权限实施对省属以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按权限监督煤矿企业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监督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和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煤矿井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权限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或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应急救援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信息统计的有关规章、规程、标准;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承担安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市安委办主任)1名、副局长(市安委办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安顺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安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人员编制结构为:管理人员9名、工勤人员1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仍按安市编〔2007〕159号文件执行。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权限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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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17: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