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释义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目录 图书信息 作 者: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 版 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3-1 版 次:1页 数 字:42 字 数:82000 印刷时间:2009-3-1 开 本:大16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 ISBN:GB 2894-2008 包 装:平装 英文名称: Safety signs and guideline for the use 替代情况: 替代GB 16179-1996;GB 18217-2000;GB 2894-1996 中标分类: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技术>>C65劳动安全技术综合 ICS分类: 环保、保健与安全>>13.020环境保护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1982-02-10 实施日期: 2009-10-01 首发日期: 1982-02-10 提出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 起草人: 汪彤、代宝乾、王培怡、吴爱平、吕良海、白永强等 计划单号: 20060131-Q-450 页数: 【彩图】46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9-10-01 标准简介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本标准对现行国家标准GB 2894-1996《安全标志》、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 18217-2000《激光安全标志》进行合并、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6179-1996;GB 18217-2000;GB 2894-1996。 本标准与GB 16179-1996;GB 18217-2000;GB 2894-1996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 ——按照GB/T 1.1的要求,将GB 16179-1996、GB 18217-2000和GB 2894-1996进行了合并、补充及修改,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增加了38个图形符号:禁止叉车和厂内机动机车辆通行、禁止推动、禁止伸出窗外、禁止倚靠、禁止坐卧、禁止蹬踏、禁止伸入、禁止开启无线移动通讯设备、禁止携带金属物或手表、禁止佩戴心脏起搏器者靠近标志、禁止植入金属材料者靠近、禁止游泳、禁止滑冰、禁止携带武器及仿真武器、禁止携带托运易燃及易爆物品、禁止携带托运有毒有害物品液体、禁止携带托运放射性及磁性物品、当心自动启动、当心碰头、当心挤压、当心夹手、当心有犬、当心高温表面、当心低温、当心磁场、当心叉车、当心跌落、当心落水、当心缝隙、必须配戴遮光护目镜、必须洗手、必须接地、必须拔出插头、应急避难场所、击碎板面、急救点、应急电话、紧急医疗站; ———对5个图形符号进行了修改:禁止触摸、禁止饮用、当心吊物、当心障碍物、当心滑倒; ———减少1个图形符号:当心瓦斯; ———规定了新增、修改后安全标志图形应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型号的选用、设置高度以及使用的要求等内容。 内容简介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0 7010 Graphica1 symbo1s--Safety co1ours and safety signs—Safety signs used in workp1aces and pub1ic areas(图形符号——安全颜色和安全标志——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标志),结合GB/T 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进行了修订、补充。 本标准对现行国家标准GB 2894--1996《安全标志》、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 18217--2000{激光安全标志》进行合并、修订。 本标准与GB 2894--1996、GB 16179--1996和GB 18217--2000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 ——按照GB/T 1.1的要求,将GB 2894—1996、GB 16179—1996和GB 18217—2000进行了合 并、补充及修改,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增加了38个图形符号:禁止叉车和厂内机动车辆通行、禁止推动、禁止伸出窗外、禁止倚靠、禁止坐卧、禁止蹬踏、禁止伸入、禁止开启无线移动通讯设备、禁止携带金属物或手表、禁止佩戴心脏起搏器者靠近标志、禁止植入金属材料者靠近、禁止游泳、禁止滑冰、禁止携带武器及仿真武器、禁止携带托运易燃及易爆物品、禁止携带托运毒物品及有害液体、禁止携带托运放射性及磁性物品、当心自动启动、当心碰头、当心挤压、当心夹手、当心有犬、当心高温表面、当心低温、当心磁场、当心叉车、当心跌落、当心落水、当心缝隙、必须配戴遮光护目镜、必须洗手、必须接地、必须拔出插头、应急避难场所、击碎板面、急救点、应急电话、紧急医疗站; ———对5个图形符号进行了修改:禁止触摸、禁止饮用、当心吊物、当心障碍物、当心滑倒; ———减少1个图形符号:当心瓦斯; ———规定了新增、修改后安全标志图形应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型号的选用、设置高度以及使用的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2894—1996、GB16179—1996和GB18217—2000。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彤、代宝乾、王培怡、吴爱平、吕良海、白永强、陈晓玲、陈虹桥、谢昱姝、 宋冰雪、阮继锋、卢永红、张晋、马云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894—1982、GB2894—1988、GB2894—1996; ———GB16179—1996; ———GB18217—2000。 目录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标志类型 4.1 禁止标志 4.2 警告标志4.3 指令标志 4.4 提示标志 4.5 文字辅助标志 4.6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 5 颜色 6 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6.1 标志牌的衬边 6.2 标志牌的材质 6.3 标志牌的表面质量 7.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录A) 8.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9.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10.检查与维修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附录B(规范性附录)激光辐射警告标志的尺寸 附录C(规范性附录)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说明标志及其使用 C.1激光辐射窗口标志 C.2激光辐射产品分类说明标志 C.3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 C.4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 中文索引 英文索引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 安全色 ; GB/T10001(所有部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10436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 GB10437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15566(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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