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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第二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第七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取得二级口译、笔译翻译或三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并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翻译或助理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第十条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的相应语种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翻译及助理翻译专业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摘自国家人事部《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文件)

详情请浏览:http://www.xinghui.com/chinese/catti/polic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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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3 17: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