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熊本县水俣病诉讼案 |
释义 | 1953-1956年,日本熊本县水俣湾发生了水俣病事件。即氮肥股份公司排放含甲基汞的废水,污染水俣湾和不知火海的水体及水中的鱼贝类,使附近长期大量食用这种鱼贝类的居民中毒受害。1969年6月14日,138名受害者向熊本县地方裁判所提起公诉,要求加害者对所致生命、健康损害给予赔偿。主要争论点是:①氮肥股份公司是否有“过失责任”,②1959年12月30日-1969年6月16日期间双方签定的7次慰问金契约是否是民法典第695条规定的和解契约,③损害赔偿额如何计算。整个诉讼花费约三年零九个月的时间。熊本县地方裁判所1973年3月20日作出判定,确认了被告的过失责任。关于慰问金契约,判决指出,违反民法典第90条所说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因而是无效的。关于赔偿额,判决确定,对生存患者按1800万-1600万日元计算。另外,熊本水俣病事件还引起了刑事诉讼问题。1979年3月23日,熊本地方裁判所对原氮肥公司经理吉冈喜一和造成水俣病的工厂的原厂长西田荣一进行公审,判决他们对因患水俣病死亡的人犯了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分别判处他们监禁两年,缓期3年执行。裁判长宣布,这是因企业活动而引起的公害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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