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庆船东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安庆市船东协会由安徽省腾达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盛宁轮船有限公司、安庆市今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鑫松航运有限公司和枞阳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五家航运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倡导发起的,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成立于2006年12月31日的民众团体组织。 协会主要宗旨是服务于船东,代表和维护广大船东的合法权益。为船东提供市场信息、政策信息及法律服务,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引导船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横向联系,与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拓展水路输运市场及维护市场秩序的工作,促进我市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是:安庆市船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ANQINGSHIPOWNERSASSOCIATION”其英文缩写为:AQS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安庆市各家船东、无船承运人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本协会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安庆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团结船东会员,在合法经营,健康竞争中创新发展;加强横向联系,沟通行业信息,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船东会员的权利和共同利益,与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市场信息,协助船东和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拓展水运客、货运输市场,维持良好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水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庆市民政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安庆市交通局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协会接受安庆市民政局和交通局(港航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商订协会内部涉及水上客、货运输的有关规定、约;建立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水路客、货运输行业的情况和建议;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协会的团体影响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 2 、团结协会会员,维护其基本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研究和制订行业发展的策略、措施,组织对会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市水运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3 、根据有关的政策法令,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及时传递行业信息,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4 、维护协会信誉,督促会员在运输市场竞争中努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开展诚信经营活动。 5 、组织开展协会内部、外部的业务交流、技术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 6 、听取会员对客、货运输的方针、政策、收费等问题的建议,要求和申诉,及时向有关单位传递信息和建议,为会员争取权益。 7 、协会成立《安庆市船东协会第三者风险互保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互保基金会),以提高会员单位的抗风险能力。 8 、搜集整理国内外水运业务最新动态和发展等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出版协会内部刊物。 9、利用宣传媒体,为会员提供最新的信息,充分利用媒体论坛,促进会员、协会、社会之间的联系、沟通。 10、开展行业调查、咨询、评估、论证等服务。 11、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安庆市注册登记经营水路客、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水运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包括符合有关规定的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和“三资”企业等)及相关事业单位、热心航运事业的专家、学者、有经验的管理人员,承认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执行协会决议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协会的《互保基金会》基金业务管理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安庆市交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安庆市交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庆市交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6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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