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指导 |
释义 | 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指导的概念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指导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 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 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指导的三大标准分类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是前者的具体化。 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的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行政指导的意义1.行政指导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 2.行政指导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3.行政指导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 行政指导可以切合大众心理和社会需求,凸显部门的服务职能,符合落实执政为民理念、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节选自《应用写作》杂志《在全省系统工商行政指导工作现场会上的汇报》) 行政指导的作用1.对行政相对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规制。 2.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利害冲突进行调整。 3.对行政相对方进行辅助、服务、引导。 行政指导的原则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可接受性。这种可接受性表现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主观上认为如果其接受行政指导,将会产生有利于其的法律结果。从利己这一人性本能出发,行政相对人对于可选择的行政指导,其必然会将自己利益在限定的范围内最大化。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指导对其可能产生不利结果,或者没有什么好处,他一般是不会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我们之所以在这里将正当性作这样的界定,是因为行政指导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接受为产生预期作用的前提条件。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因为,行政指导行为不是一种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实施的,期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自愿,本意是人在没有外在强迫下做自己想做的事。法律上的“自愿”还应加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之条件。行政指导不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性行为,其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愿意接受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驱使行政相对人违心接受。否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就质变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了。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如果能通过非行政行为也能达到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体完全可以作出选择,采用非行政行为实现行政目的。因此,在行政指导中确立必要性原则,是基于行政效益理论。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的资源是有限的,有的甚至是稀缺的。为了减轻社会负担,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主观努力,将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最大化。 行政指导的方法1.说服说服是行政机关通过陈述情理希望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一种方式。说服是以行政机关说理为前提,虽然行政行为也要求行政机关说理,但行政行为总是与强制联在一起的。由于行政指导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要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行政机关应当以理服人。 2.建议建议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将自己对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方法、途径等形成的看法告诉给行政相对人,希望行政相对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中响应其建议,从而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的目的。建议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接受后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接受建议后需要行政机关帮助,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满足。行政机关正确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客观上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提升“善良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 3.协商协商是行政机关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其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标,而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一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商讨,增进互相了解与沟通,谋求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共识。 4.奖励奖励是行政机关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行为。物质鼓励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数量的奖金或者奖品。精神鼓动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名誉。行政指导中的奖励方式是基于人从事社会活动具有谋利的本性。通过物质或者精神的刺激满足人的需要,可以使人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5.帮助帮助是行政机关通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某种便利的条件,引导行政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活动。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因其所处的优越地位使其掌握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资讯,而行政相对人因处于行政被管理的地位,具有天然的被动性。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必然可以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朝行政机关确定的管理目标方向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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