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疑惟轻原则 |
释义 | 刑疑惟轻原则,即对于罪恶行为可疑,但是证据不充足的情况应从轻处理。 刑疑惟轻原则-释义疑:不能确定;惟:同“唯”。罪恶可疑的,罚要从轻;功劳可疑的,赏要从重。 刑疑惟轻原则-出处《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孔安国注:“刑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故题为“刑赏忠厚之至论”。 刑疑惟轻原则-示例清·黄宗羲《明司马澹若张公传》:“罪疑惟轻,则冥途有重返之魄;罚当其咎,则单门无连染之人。” 刑疑惟轻原则-案例详见:梁丽捡金案 2008年12月9日,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到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14公斤黄金首饰。梁丽在事发当天就被警方抓捕,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5月,此事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网友关注。梁丽究竟是“偷”还是“捡”,引起广泛争论。法律界众多著名学者发表自己的看法,超过300万网民参与了各种网站的网络调查。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九月二十五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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