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事诉讼法修改 |
释义 |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于2007年9月21日-23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修改”。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50位从事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本次收到与会议主题相关的论文共179篇,其中145篇入选,因此本书是集上百名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于一体的论文集,各位作者从不同角度或者同一角度的不同侧面对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我们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打开了更广阔的视野。 书名:刑事诉讼法修改 作者:卞建林 原版名称: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 ISBN:10位[7301134304] 13位[9787301134306] 类别:法律 定价:89.00 元人民币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3月1日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主编:王肃元 目录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开幕式致词 卞建林 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程序 构建和谐社会的诉讼制度 熊选国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戴玉忠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思维方法问题 陈光中 关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综述卞建林顾永忠 田心则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总论研究 为“先刑后民”原则正名——兼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之关系 万毅 司法解释所面临的挑战与机制重构——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平台 马进保 朱 婧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 卞建林 田心则 遵循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白俊华 和谐语境下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 吴有文 人本主义视野下的诉讼权利本位观 李麒杨景琳 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刑事诉讼法改革的一种宪政思考 吴增光 论程序人权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 宋世杰 刑事辩护权的宪法反思 刘淑君 公正审判权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 朱立恒 关于反腐败特别刑事诉讼立法研究 尹吉 论设置刑事程序法律后果的原则 王敏远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走出二十个误区 王文生 问题与进路:无罪推定原则“落户”之论证 王 晶 控辩平衡原理下的被追诉人权利研究 王圣扬 陆春镁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 王振河孔红波 论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刘梅湘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亟待确立的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基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考察 孙 记 韩 红 论法律解释对完善刑事诉讼法之必要性 孙远 浅议诉讼参与人范围的扩大 许江 刑事追诉与弱势群体关怀 杨 明 付文双 二元社会格局情境中的刑事诉讼法转型策略探讨——权力与权利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吴国贵 论刑事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以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为视角 张瑞萍 论程序公正是现代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 陈风超 丁天舒 衡平理念下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王 戬 和谐社会视角下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 李凯岳赞 论加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护 侯凤梅 从“报应性正义”到“恢复性正义” 李游 论诉讼参与人控告权的保障——兼论控告权保障对刑事错案预防的意义 李建明 论军民分治原则 李佑标 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组关系 汪建成 刑事程序分流中的人民检察院——兼议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下新的角色担当 肖 雯殷绍强 论国家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赔偿范围 陈光中 赵琳琳 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 屈 新 阮铁军 努力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严控死刑政策落实 武延平武.培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裁判可接受性 胡 铭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反思与前瞻 程荣斌 陶 杨 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与制度的几个特征 戴玉忠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完善检察监督的建议 童建明 刑事诉讼契约论纲——以理念引入为视角 詹建红 试论慎刑慎杀的刑事诉讼基本理念 谭世贵 李建波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 樊崇义吴光升 ……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第三部分 刑事诉讼证据研究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第五部分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附:全国第一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获奖名单 书摘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总论研究 为“先刑后民”原则正名——兼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之关系 万毅 多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来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然而,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实践中援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出现了对被害人民事权利救济不力的问题,进而引发一些学者的尖锐批判,凸现出“先刑后民”原则的法理困境,一些比较激进的学者甚至据此提出了废止“先刑后民”原则的主张。但是,笔者经过对“先刑后民”原则内涵和价值的重新研究,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一、正本清源:“先刑后民”原则的概念、内涵与立法例 目前,国内法学界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内涵和要求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所谓“先刑后民”原则,乃是“先刑事后民事”的简称,往往也被称为“刑事优先”原则,其具体含义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当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发生竞合、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可能发生交叉、冲突时,刑事诉讼在适用的位阶和位序上均应优先于民事诉讼。在内容上,“先刑后民”原则包括“位阶上的刑事优先”与“位序上的刑事优先”两方面的要求: (一)位阶上的刑事优先 所谓位阶上的刑事优先,指的是刑事判决的效力在位阶上应当高于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既决内容不能约束刑事判决,相反,刑事判决的内容要对民事判决发生拘束力,即便民事判决已经先行作出并已生效,但刑事判决仍然可以将其推翻。 当然,这里必须注意区分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而予以分别考察:一方面,就有罪判决而言,“不允许民事法官无视刑事法官就构成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共同基础的犯罪事实的存在、其罪名以及对受到归咎的人是否有罪所作出的必要而肯定的决定,”①换言之,刑事诉讼中的有罪判决将对民事诉讼产生既判力,民事法庭不得作出与刑事法庭所作出的有罪判决相矛盾的判决。但是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无罪判决却对民事诉讼不产生既判力,刑事上无罪并不意味着民事上无责任。这是因为:从实体上看,刑法所调整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有些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违法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同样侵犯了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因此,刑法上虽然无罪但民法上仍有责任;从程序上看,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目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严于民事诉讼,依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为有罪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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