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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刑法分论
释义

《刑法分论》介绍了刑法分论的基本理论问题,按照《刑法》分则的顺序,分十章对十类犯罪逐类进行介绍、分析和研讨,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本书内容丰富,讲解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书名:刑法分论

作者:黄立

ISBN:9787010075518

类别:法律

页数:572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2-1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开

字数:520000

纸张:胶版纸

版次:1

内容简介

《刑法分论》既可以供法学专业本、专科生、自学考试者学习《刑法学》,也可以供准备参加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读者学习研究之用。

全书结构清晰。作者首先介绍了刑法分论的基本理论问题,然后按照《刑法》分则的顺序,分十章对十类犯罪逐类进行介绍、分析和研讨,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既符合《刑法》的逻辑体系,也有利于读者由浅入深,逐步领会、掌握各罪的基本内容。

全书分析细致。作者在对上述每一类罪进行研析时,一般都以两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对每一类罪的概述,包括该类罪的概念和特征、该类罪的种类;第二部分是对该类罪中的每一个具体犯罪进行详尽、深入的分析。通过第一部分的介绍,可以使读者理解该类罪的基本情况,对该类罪的共同特征有宏观的认识。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以使读者对每一个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有清楚而准确的把握。

全书研讨深入。作者在对每一个具体罪名进行研析时,以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刑法》原文;第二部分是该具体罪名的概念和特征;第三部分是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该罪的处罚。既完整了罪、责,刑、罚的体系,又给读者的学习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作者简介

黄立,男,1962年12月出生,湖南长沙人,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广东省刑法研究会副会长。

先后在湘潭大学、广州大学、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从事刑法、犯罪学、刑事侦查等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研究生指导,并担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等职务;在公安系统工作12年,被公安部授予三级警监警衔;主持、参加“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等重大国际国内科研项目。

在人民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及实证研究》、《刑罚的伦理审视》、《有组织犯罪研究》、《刑侦百案精评》等著作;在《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刑罚价值的伦理反思”、“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等70多篇论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多次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图书目录

导论

第一节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四节 法条竞合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管理规定的犯罪

第六节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具体犯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的具体犯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具体犯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的具体犯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渎职罪的具体犯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具体犯罪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而言,即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一)犯罪客体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基本制度及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是指我国的主权独立、团结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及其他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总和。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根本的保证,是国家的最大利益,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奋斗所赢得的胜利果实,集中体现着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命运。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一切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就是《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类罪无论在客观上采取的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方式,均不影响本类罪的成立。本类罪在客观上并不要求有实际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即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主权、破坏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的其他基本利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而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实施的不是刑法所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均不构成本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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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4: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