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信息腐败 |
释义 | 随着信息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一种新的腐败类型逐渐浮现,这就是信息腐败。信息资源的独特性,使得信息腐败与备受公众关注的贪污挪用公款、卖官买官等腐败行为相比,更具隐蔽性,是一种难以察觉的腐败新“黑洞”。 背景现象中国某城市规划了新的区域或主干道路,不等规划正式公布,消息就走漏了,立马成为某些房地产商的淘金重点和投资沃土,即使不投资买来地囤着,也能赚个盆丰钵满;某地政府计划重点发展某一行业或领域,不等计划完全成形,某些消息灵通、手眼通天的投资商便捷足先登;还有政府采购、国企拍卖等有关决策,总有些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内部信息,从而在招投标中胜人一筹,大获其利。 当前,中国正处于向信息社会过渡的转型期。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中,物质和能源是主要资源,所从事的是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成为比物质和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以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为目的的信息经济活动迅速扩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信息腐败的扩散速度之快以及危害之大不言自明。 特点检察机关相关办案人员分析认为,信息腐败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且信息交易双方或多方形成利益共同体,其他人很难察觉。信息腐败者通过隐秘的信息传递方式,只要把特定的信息传达给需求该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就可以获得收益。即使引起别人的怀疑,也很难找到直接证据确定其违法违纪行为。而且信息腐败发生的领域一般行业性、专业性较强,即使非专业人员有一些蛛丝马迹的线索,但因为专业知识的缺乏,也很难识破其私下进行的的非法交易。 高发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王胜利在接受半月谈专访时分析说,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是信息腐败的多发、高发、易发区。安徽省检察机关2009年查办的各类案件中,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案件,约占全部案件数量的1/3,非常典型。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投资4万亿元的大部分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工程建设招投标的信息腐败所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 2008年底至2009年初,在四川省雅安市永定桥水库首部枢纽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作为招标工程业主代表,汉源县副县长、永定桥水库管理局局长兰绍伟的腐败案件就是信息腐败的典型案例。对于许诺给自己好处的企业,兰绍伟将工程招标报名情况、投标企业业绩要求、中标方式等秘密信息一一泄露,甚至安排下属将主体工程项目初设方案的详细资料交给企业。兰绍伟先后从招标代理中介和投标企业收受贿赂58万多元。 此外,金融证券领域也是信息腐败的多发区,涉案金额更大,直接影响金融秩序的健康和稳定。2009年审判的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广发证券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件。 预防惩治犯罪过程难监督,犯罪证据难掌握,犯罪事实难认定,这使得纪检监察部门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监控,司法部门难以用具体的标准来衡量其是否构成犯罪。信息腐败的隐蔽性,让一些信息腐败者更加大胆,更有恃无恐地利用手头掌握的特殊信息资源牟利。 首先,要从制度建设上提前预防,建立健全网络、电话、信件等多渠道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检举。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要形成线索通报的长效机制,以便能抓住日常工作中信息腐败的蛛丝马迹。其次,要从严打击,检察办案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或者外聘社会专家提供专业和技术支持,以便能侦破技术性、专业性强的信息腐败案件。 此外,应对信息腐败,还需通过加强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的法治建设,从消除信息特权着手。所谓信息特权,是指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所拥有的可以轻易获得或利用某些信息来为自己牟利的特有权利。中国信息特权主要表现为一些特殊部门或居于特殊职位的官员,他们掌握了国家的各种重要信息。一旦他们将这些信息当作个人信息或某一个机构的私有信息,并以此谋取个人利益时,信息特权就显露了出来,并由此酿成信息腐败。信息特权的存在是产生信息腐败的一个客观前提,如果没有信息特权以及信息特权阶层,信息都能按规定公开,绝大多数的信息腐败就没有存在的可能。 观点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谢俊贵、湖南师范大学社会学硕士王丹凤共同撰文指出,信息腐败是当代社会信息化发展进程中逐渐滋生蔓延的一种新的腐败类型。某些政府官员或手中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利用“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条件,把作为国家公有财产的政务信息或其他公共信息据为己有,并用之于从事非法牟利活动,或者用之于向社会“寻租”,有的干脆就以高价出卖这些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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