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组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人才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城乡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1.将承担的制定市内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承担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的有关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市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市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拟定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落实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 四统筹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本政策、基本标准以及基金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离退休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离、退休工作,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 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综合协调、管理全市外国专家和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以及国(境)外人员来余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贯彻实施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余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和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重大案件。 (十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内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规划法规调研科(军官转业安置科)。 三公务员管理科(市公务员管理局)。 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农民工服务指导科)。 五人力资源开发科。 六市外国专家局。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十工资福利科。 (十一)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十二)医疗保险科(工伤生育保险科)。 (十三)行政审批服务科(基金监督科)。 (十四)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关系科、信访科)。 (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科(市劳动监察局)。 机关党委。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四、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正科级职数15名,副科级职数7名。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职数1名(已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的,不设专职副书记)。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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