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防治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等工作。正处级。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以及申报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 (五)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涉及市外的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全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写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七)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负责全市环境标志的审查推荐工作;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制定或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或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制定有关交流合作的计划;负责选派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赴境外研修;归口管理境外环境保护项目技术、设备和资金的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县(区)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1、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管理印章、文电收发、综治、保密、信访、计划生育、机关财务工作; 3、监督管理机关与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 4、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工福利和医疗保险等工作。 二、环境开发监督科 1、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3、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等工作。 三、环境污染控制科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 2、负责对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固废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工作; 4、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5、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6、负责承办可用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等工作。 四、自然生态科 1、组织实施国家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划及自然保护规划,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以及申报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2、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件; 3、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4、组织编写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负责督促检查; 5、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6、指导全市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7、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计划,负责争取各类资金支持的环保项目筛选、申报工作,建立环保项目库等工作。 五、市环境监测站 1、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管理制度,参与新余市环境监测规范、计划的制定并贯彻执行,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城区环境空气、水质、噪声、酸雨、降尘等环境质量要素的例行监测,以及全市污染源监督监测,污染源排污收费核定监测,环境评价与“三同时”竣工验收和治理工程项目验收监测,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和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 2、收集、整理、汇总、储存、上报全市环境监测数据和各类技术资料,并编制各类环境监测技术报告、年鉴、环境质量报告书等; 3、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技术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考核; 4、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和承担委托性监测等。 六、市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察规划和工作计划; 2、负责开展对辖区内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情况的调查,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和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排污收费财务统计及排污收费月报、季报和年报的编报、汇总和审核等工作; 4、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环保治理隐患工程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辖区内各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突发事件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7、承办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8、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区)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稽征; 9、负责对全市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对限期治理项目及重点污染源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市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1、参与全市环境规划编制,为政府决策提供环境保护依据; 2、负责开展生态保护研究,为生态规划编制及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开展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为环境污染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4、开展环境容量动态研究,建立、维护、更新环境基础数据库,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5、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协助开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审核评比,推动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 7、指导企业建立运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 8、为清洁生产审核及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八、市污染物总量控制中心 1、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和分配工作,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核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2、检查、考核及督导各县(区)、管委会、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3、负责建设项目总量来源核定工作,建立总量管理动态数据库; 4、监管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消减,监控重点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放台帐; 5、研究制定总量控制的对策措施; 6、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数据汇总和上报等。 九、市环境信息中心 1、负责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环境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处理及应用系统,组织全市环境信息技术培训; 2、保障市局环保网络系统与省局网络系统政府政务信息网络正常连通和信息安全传输; 3、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宣传教育等工作; 4、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推动公众、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5、组织实施环保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6、组织开展全市各类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编辑环保综合工作简报和新闻报道工作。 十、经济开发区、仙女湖、仰天岗环保分局 1、承担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协调配合市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2、负责本分局承担的“三同时”验收,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在本辖区内的项目验收; 3、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监察工作,组织环保执法检查,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受市环保局委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和企业的污染治理和验收工作,配合并参与上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本辖区的治理项目的验收; 5、负责本辖区在排放总量范围内的排污许可,核发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的减排工作; 6、监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电磁辐射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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