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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自2010年7月8日经河南省保监局批准筹建,2010年11月10日省保监局批准成立,并于11月17日召开了成立大会。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主管单位为河南省保监局,是一个在新乡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组织机构

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内设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主要职能是:

1、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有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

2、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有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

3、专业委员会 协会设财产险、人身险和中介三个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是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秘书处办理。

4、秘书处。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新乡市保险协会秘书处已建立健全劳资、档案管理等制度。秘书处工作人员已实现专职化。秘书处已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规章,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专业委员会

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

一、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

二、维护财产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财产险会员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形成共同意见后,以协会名誉向河南保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内共同愿望、意见、建议和要求,争取行业利益。

三、为财产会员单位提供金融、保险信息和培训、咨询服务,为提高财产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服务。

四、根据各财产险会员单位的要求,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各机构之间的了解,促进行业团结,形成合力。

五、制定本专业范围的重大活动计划;举办专项新闻发布、客户联谊、业务合作、宣传表彰活动。

六、组织开展财产保险市场发展调研或专题研讨活动。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自律公约,约束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行为,协调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开展对财产保险业务自律公约检查,受理信访投诉案件,并对检查出来的违规违约行为和投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九、开展其他有利于推动财产保险业务的工作。

人寿保险专业委员会

一、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

二、维护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人寿保险会员单位,形成共同意见后,以协会名誉向河南保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内的共同愿望、意见、建议和要求,研究解决人寿保险业务热点、难点问题,争取行业利益。

三、为人寿保险行业提供金融、保险经济信息和培训、咨询服务,为提高人寿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服务,研究解决人寿保险的市场热点、难点问题,争取行业利益。

四、根据各人寿保险会员单位的要求,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各机构之间的了解,促进行业团结,形成合力。

五、制定本专业范围的重大活动计划;组织举办专项新闻发布、客户联谊、业务合作、宣传表彰活动。

六、组织开展寿险市场调研、专题研讨等活动。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自律公约,约束和规范人寿保险市场行为,协调各成员公司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开展对人寿保险业务的自律检查,受理信访投诉案件,并对违规违约行为和投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九、开展其他有利于推动人寿保险业务发展的工作。

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

一、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

二、维护保险代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中介会员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形成共同意见后,以协会名誉向河南保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内共同愿望、意见、建议和要求,争取行业利益。

三、为中介会员单位提供金融、保险信息和培训、咨询服务,为提高中介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服务。

四、根据各保险代理会员单位的要求,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各机构之间的了解,促进行业团结,形成合力。

五、制定本专业范围的重大活动计划;举办专项新闻发布、客户联谊、业务合作、宣传表彰活动。

六、组织开展保险代理市场发展调研或专题研讨活动。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自律公约,约束和规范中介保险市场行为,协调各保险代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开展对保险代理业务自律公约检查,受理信访投诉案件,并对检查出来的违规违约行为和投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九、开展其他有利于推动保险代理业务的工作。

协会章程

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新乡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新乡市保险业的全市性自律组织。

第一条新乡市保险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为XINXIANGINSURANCE ASSOCIATION ,缩写(XXI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我市行政区域内各保险公司和业内相关人士,为提供高质量的保险工作服务,规范我市保险市场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地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的地位.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本协会自愿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新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新乡市金穗大道43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河南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接受河南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四)组织会员自愿达成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五)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河南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河南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河南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河南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河南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河南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办河南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籍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河南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在新乡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在新乡市的保险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河南保监局许可在新乡市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新乡市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河南保监局批准或许可在新乡市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本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本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和新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六)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七)批准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九)执行河南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审议和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二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河南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或2名以上副会长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局备案。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因故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局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河南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根据协会运转情况,河南保监局可以在届中对会长、副会长进行改选调整。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献计献策》设立相应的会计账目,对财务实行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河南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河南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凡本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本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河南保监局和新乡市民政局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新乡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南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新乡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保监局和新乡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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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