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类型受贿行为 |
释义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2.收受干股问题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在意见中分了两条,其中一条是‘挂名’领薪,也就是说你不上班,挂个空名还要拿工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得贿赂。亲属和情人都是特定关系人的构成成分,其他就是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人。这个“特定关系人”有两个条件:心甘情愿把钱给特定关系人;如果是暂时存放,此人一定非常可靠,如果达到这种可靠的程度,就是我们所说的特定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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