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疆质量协会 |
释义 | 概况新疆质量协会创立于1979年,协会原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管理协会,英文缩写XJAQ,是中国质量协会的分会之一,是我区致力于质量管理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科技社团组织,属非营利性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本协会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民政局和新疆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办公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91号7楼。 领导成员历任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刘骧、陈海燕、张丽荣 秘书长:罗真权、袁莉、丁兴本 机构组织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专家组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专家组 质量认证咨询专家组 用户满意度测评专家组 产品质量跟踪专家组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质量协会,简称新疆质协。英文译名XINJIANG QUALITY ASSOCIATION,缩写XJQA。 第二条 新疆质协是我区致力于质量管理事业的单位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科技社团组织,属非营利性机构,是我区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及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新疆质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国广大职工和质量工作者从事于中国的质量、质量管理事业,为促进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科学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实现国发经济稳定增长和质量振兴,为加快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民族素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四条 新疆质协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新疆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新疆质协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91号7楼,邮编:83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新疆质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调研,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宏观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道路,及时总结经验、推荐有关质量方面行之有效的实践和研究成果;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讨交流,并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 采用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进行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岗位资格、专门人才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等有关标准的贯标认证培训。 (三) 组织个方面的力量,为企业、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奖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 组织并实施新疆维悟吾尔自治区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实施名牌战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全面质量管理。 (五) 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指导全国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动质量管理小组和降废减损活动的开展。 (六) 承担企业和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工作。 (七) 实施用户漫溢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和运行“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等到进行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部门揭露并打击假、冒、伪、劣,以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程序。 (八) 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对行业、地方质协进行联络、指导和协调。 (九) 编辑、翻译、出版质量管理刊物,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报道政府有关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针对我国的质量、质量管理及现场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讨与交流。 (十) 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及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加强国际间有关质量的友好往来,进一步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加快提高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进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新疆质协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新疆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并取得一定成交的全国各类型企业(含事业单位等各种组织),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新疆质协企业会员。 (二) 团体会员:依法登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省、地级市、各行业质协经注册是本协会当然的团体会员。 (三)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较高质量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新疆质协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条件: 1. 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工作者; 2. 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成效显著的专家学者; 3. 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 4. 热爱祖国,愿为祖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 (四) 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新疆质协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人士,通过申请可批准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员工作委员会)讨论批准; (三) 由会员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四) 会费收取标准: 1. 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1000元; 2. 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2000元; 3. 常务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3000元; 4. 副理事长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元; 5. 理事长单位年交纳会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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