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于1992年10月由自治区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与自治区建筑业联合会合并而成,是自治区跨地区、跨部门的建筑企业及其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部门为自治区建设厅。 协会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面向建筑行业,竭诚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加快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业务范围:行业服务,行业协调 评优荐优, 调查研究 人才培训,咨询服务 理论研究,学术交流 出版刊物,兴办实体。 协会已走过十四个春秋。1992年10月19日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陈震东为理事长,李振生为秘书长;1999年12月2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艾山·尼扎木丁为会长,曹永清为秘书长;2003年12月2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张国文为会长,曹永清为秘书长。 协会下设工程建设监理分会、建筑装饰分会、建筑门窗协会和商品混凝土、建筑机械管理与租赁两个专业委员会。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 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牢记“宗旨”,与时俱进,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工作力度不断加强,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协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现有会员单位1600余家,2004年被评为自治区和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英文缩写:XJC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自治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构配件生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监理、建筑劳务活动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是经自治区建设厅同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11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建筑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划的研究、论证; (二)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 (三) 制定行约、行规、职业道德规范,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四) 组织开展建筑行业检查、评比和创优活动; (五) 组织建筑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 开展建筑行业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活动; (七) 组建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组织考察、交流、合作等活动; (八) 组织举办建筑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九) 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十) 协调会员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 承担建设厅委托的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的具体工作; (十二) 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下列建筑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土木工程、房屋建筑施工企业; (二) 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 (三)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企业; (四)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 (五) 建筑劳务企业; (六)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七) 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经济团体; (八) 凡经批准进入自治区从事上述建筑行业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疆企事业单位; (九)取得建筑行业职业及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审,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年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呈请会长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办事部门,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可制定工作制度,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各地、州、市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可成立本地区建筑业协会,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受本会指导,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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