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疆农业机械学会 |
释义 | 学会概况1.成立年月:1961年8月 2.历史沿革: 1963年12月,新疆农业机械学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在乌鲁木齐召开,会议选举产生15人组成的理事会。根据农机化业务工作的需要,学会设立农业机械、拖拉机、农机运用和拖拉机修理4个专业学组,学会挂靠在新疆八一农学院农机系。“文化大革命”期间学会活动停止。1978年3月,学会在乌鲁木齐召开理事扩大会议,决定恢复中断10多年的学会活动。 1980年7月,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31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下设农机管理、农业机械、牧业机械、农用动力、农机修理、灌溉机械6个学组和学术、编辑普及两个委员会。1984年8月,自治区农机学会在农六师一○二团召开第三次代表会,选举产生由33人组成的理事会,经过协商,决定挂靠单位为自治区农牧机械管理局。根据当时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为并与中国农机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对口,将原来6个专业学组调整扩展为12个专业委员会,决定筹办汉文和维文《新疆农机化》杂志,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字农机资料的编译出版工作。提出要加强农机与农业、畜牧、水利、化工、农经、食品等部门和学科的协作,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的学术活动,共同商讨和解决农机生产中的技术问题。48年来,新疆农机学会个人会员由430名增加到1280人,其中高级会员60人,由农机学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组成。 3.历任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薛益、肖世成、穆合买提·艾山、刘涛、王晓文、彭胜昔 秘书长:汪荫德、刘世文、李凤英、尚达声、谭凤兰、欧兴江、汪荫德 4.学术组织:编辑、教育与普及、农业机械化及技术经济、农业动力、耕作排灌机械、收获与加工机械、畜牧机械、农业机械制造工艺、农机修理、农机标准化、技术咨询推广、农机市场学术等10个专业委员会 5.学术刊物:《新疆农机化》(月刊 汉文版),《新疆农村机械化》(月刊 维文版) 学会章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Xin Jiang Society For Agricuiturai Machinery。缩写为:XJSA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学会是全自治区的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是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是发展农业机械化,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农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技兴新”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区农机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会员和农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为本会登记机关,自治区科协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农机局是本会的挂靠单位。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邮政编码: 83005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技水平,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农机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3.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承担科技与技术经济论证评估,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及推广服务等。发动和组织会员为发展农机化事业献计献策。 4.编辑出版学术、科普期刊及其他文集资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核心系统的宣传报道。 5.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兴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益活动。 7.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先进学会工作者,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8.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农机化行业发展的技术展示会、现场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 9.承担自治区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技师等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及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2)高等院校木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及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及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革新能手。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农机化事业的各级管理干部。 2.团体会员 (4 )凡与本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农机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凡本会来自企事业单位、团体的现任理事,其所在单位和各学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3.通讯会员 (5)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本人要求参加,经两名会员介绍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通讯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由单位推荐,履行入会手续,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就成为本会会员。经本会批准的会员也是中国农机学会会员。 2.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由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3.通讯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入会手续与本区会员相同。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的会籍管理和工作联系,由本会直接负责。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l.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2.团体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3.通讯会员 (1)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出版的技术期刊或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 (3)来华访问,从事学术,经济活动时取得本会力所能及的协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主办或委托的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按规定程序加入本会的各类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和工作联系由本会负责。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5.修改并通过学会章程;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制订学会活动计划; 5.审议监督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历史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款的职能,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以专职为宜;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免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召开会员大会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4.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助; 3.挂靠单位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农机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农机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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