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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箱包皮具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安徽省箱包皮具协会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宗旨是:团结本省箱包产业相关企业、商业企业(集团)、事业单位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运用信息、咨询、交流、调研、协调、行约等多种形式,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箱包产业经营行为,推动产业经济繁荣与发展。

安徽省箱包皮具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近百家,包括本省的知名箱包企业,品牌零售商、箱包辅料供应商、知名物流企业等。现设有秘书处(办公室)、专家学术委员会、品牌发展工作委员会、企业管理工作委员会、人才交流与培训工作委员会、企业宣传推广工作委员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7个专业委员会,其联合作用在箱包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

协会任务

组织入会企业学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箱包产业工作的政策;配合省委、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关系,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机制,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按照市场规则,规范、协调、发展专业性和地区性行业协会的组织;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双向传递;开展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品牌推介、市场名牌评比、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各项工作。

目前,安徽省已经初步形成以合肥、六安、芜湖、马鞍山、天长、安庆、宣城等几大箱包产业集聚群。2009年全省规模以上的箱包皮具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38亿元,出口创汇超过12亿美元。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箱包皮具行业协调与管理,促进箱包皮具产业的发展,根据《社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本协会,本协会中文全称:安徽省箱包皮具协会,英文译名Anhui Cases and Bag Leather Chamber of Association,英文简称缩写:AHCBLCA

第二条安徽省箱包皮具协会是箱包皮具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全体会员贯彻国家有关皮具行业的方针、政策,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努力开拓海内外业务,创造发展契机,使安徽皮具行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推动会员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牌影响,树立安徽皮具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安徽皮具行业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经信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徽省轻工协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经一路五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皮具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皮具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二)、积极开展商务活动,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团结会员共同拓展国内外的皮具市场,提高会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积极开展与各省、市及国外同行业的友好往来及各项交流活动,了解国内外皮具市场的动态,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及信息等咨询服务和编写出版行业有关资料和刊物。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六)、开展行业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倡公开竞争,开展评比竞争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教育并督促会员遵纪守法,协调行业关系。

(八)、组织会员业务考察旅游,推动会员团结和康乐活动,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活动,以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九)、为会员开展商务活动,办理有关证明、证件提供便利。

(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箱包皮具企业、生产商,销售商、相关合作商及其处于同一产业链的企业、个人。

(二)承认本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本会

的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三)在箱包皮具及其相关产业中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有关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聘请顾问;

(六)审议调整理事、监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热爱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监事会主席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讨论、部署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研究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研究增减机构,主持召开会长会议研究,聘请名誉会长,任免副秘书长;

(六)吸收团体会员;

(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会费缴纳标准由理事会议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协会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协会网站的创建维护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协会的个事活动经费;

(七)协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协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全年收支明细账应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对于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决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经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经信委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经信委和安徽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本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须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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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