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
释义 |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文 号:皖价电〔2009〕4号 发布日期:2009-2-1 执行日期:2009-2-1 各市、县物价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2009年春季开学在即,各地要继续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把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国家有关取消收费和免费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取消了义务教 育借读费收费项目,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再收取学生借读费。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规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取消住宿费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寄宿生的住宿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要求,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 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学生作业本费,免收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学生课本费(不含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免收学杂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上述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严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以外,擅自核定教辅材料(包括印制作业等)及其他教学用品价格。 三、加强高中教育收费管理 各地要加强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合理制定高中学费标准。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政策以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高中学校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和择校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 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出台之前,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搭车收取或加收任何费用。 四、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五、继续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意义,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督促有关学校落实国家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的政策;重点监管和查处学校违反规定收取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以及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乱收费行为。对典型的乱收费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安徽省物价局 2009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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