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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通信行业暨互联网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为了适应国家和省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转发筹备互联网协会相关文件通知》(信电函[2001])36号要求及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民政厅的文件精神,安徽省互联网协会于2002年10月25日成立。协会建立时发起企业单位有28家,也是我省互联网协会第一批会员单位。

2008年5月29日,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为了减少通信行业内的社团组织机构数量,减轻会员单位负担,我省通信行业协会不再单独成立,有关该协会的业务范围并入互联网协会,将安徽省互联网协会更名为安徽省通信行业暨互联网协会,按两块牌子、一套机构进行运作。大会审议通过了协会新章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一届理事会组成成员: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 人,理事42人,其中常务理事20人。

第二届理事会组成成员: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0人,秘书长2人,副秘书长1 人,理事53人,其中常务理事39人。

会员情况:至2008年8月底,协会共有会员单位205个。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安徽省通信行业暨互联网协会。

英文名称:Anhui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ternet Society,缩写ATI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安徽省通信行业暨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安徽省内从事通信行业、互联网行业以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安徽通信行业、互联网行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全省通信行业及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维护行业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通信行业及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倡导网络文明,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安徽通信行业及互联网界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通信行业及互联网业的发展,发挥其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为加快"数字安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通信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接受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包括: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通信行业及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省通信行业及互联网行业发展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省通信行业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按照授权参与制订、修订和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培训、受理业务咨询、开展行业检查评比、监督行业经营行为,发挥助手作用。

(五)组织与开展有益于通信行业及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全省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六)积极与国际、国内通信行业及互联网有关组织的了解和沟通,加强安徽通信行业及互联网界对国际、国内事务的参与,加强国内、国际间合作与交流,为安徽通信行业及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七)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

(八)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团体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通信行业、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通信行业或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二)个人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秘书处审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物及其它信息服务;

(五)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 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两人,分别负责通信行业和互联网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七)制定或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理事会提出任免秘书长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与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出现需要终止活动的情况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8年5月29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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