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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商业经济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安徽省商业经济学会是由全省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工商企业、企业界人士(包括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热心流通事业的科研、教学、行政、新闻工作者以及相关人士、团体组成的研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省性群众学术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企业,为企业服务、为决策层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学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安徽省商业经济学会是经安徽省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ANHUI COM-MERCE ECONOMY INSTITUTION缩写ACEI),中文简称为安徽省商经学会。

第二条 性质

安徽省商业经济学会是由全省从事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行政管理、市场经营、中介服务、学术研究、新闻宣传的大中小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教学单位、专家学者及专家型领导干部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凝聚各方面人才,广泛利用各方面资源,深入开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理论与实践研究,为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经验交流和学术创新服务,为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服务,为加强和改善市场调控和管理服务,努力推动安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商务厅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任务

团结和组织全省商业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者、企业家、专家学者、科研教育工作者和新闻工作者,努力实践和实现如下任务:

(一)研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总结国内外商业发展的历史经验,探讨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好大流通的运行规律,探索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商业现代化的途径;

(二)调查研究商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的途径、措施和决策。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以及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搞好双向服务,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和介绍国内外商业经济理论、商业现代化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经验,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评选商业经济研究的优秀成果;

(四)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资料;

(五)开展咨询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组织人才培训,普及商业知识,组织开展国际间合作交流;

(六)总结、交流学会的工作经验,指导、帮助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组织结构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各市县商业经济学会、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凡申请加人本会为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于商业经济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优秀研究成果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以及其它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等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并经省民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业经济理论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商务厅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年会费标准:团体会员不少于500元;企业会员不少于2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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