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各省驻防将军属官。清代驻防八旗各旗所设职务,正三品。位在副都统之下,佐领之上。负责驻防旗之一旗军政诸务。在东北地区,协领有独处一城领驻防者,如吉林珲春、三姓、拉林等处。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在个别地区驻军中实行的军衔制中的一个军衔级别称谓,为二等三级。
1934年12月,国民政府对驻蒙古、新疆、西康、西藏等地的武职官员,颁行了一种特殊的官衔,共分三等十级,其称谓类似于清末的军官衔称:一等一级称都统、一等二级称副统、一等三级称协统,二等一级称都领、二等二级称副领、二等三级称协领,三等一级称都卫、三等二级称副卫、三等三级称协卫,此外还设有准卫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