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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的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12月28日的安徽省工商联汽车行业商会。五年来,在省工商联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会员的大力支持下,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在探索中前进,坚持服务立会宗旨,不断克服困难,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逐步把汽车商会构建成会员交流的平台,联系政府的桥梁,团结会员的纽带。

在过去的五年中,经过前两届会员大会的努力,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健全和完善了领导组织架构,商会法人代表为会长吕伟民。充实和加强了商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发展和壮大了会员队伍,现有安徽汽贸、安徽风之星、安徽亚夏、安徽大步、安徽安天机电、安徽惠风、安徽金泰、安徽信意达共8家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308家。五年中,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没让政府花一分钱,联手有关各方力量连续成功举办了五届安徽汽车展览会,并努力使每年的车展规模更大,每届规格更高,影响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参展,把安徽车展打造成为知名的区域性品牌车展。在过去的五年中,汽车商会多次举办不同主题的高峰论坛、创投战略沙龙、行业交流联谊会等。举办会员单位员工职业素质培训、组织广大会员单位踊跃参加的"为地震灾区捐款爱心接力传递"活动、开展"迎奥运文艺、体育比赛"。为宣传和扩大汽车商会的行业形象和影响,商会主办发行了《安徽车市》报、开设了《安徽车商》网站、成立了安徽车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五年精彩走过,汽车商会以活动为载体,以行业和会员需求为导向,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凝聚人心,集结人气,努力开创出全省汽车经销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在过去的五年里,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一直是以安徽省工商联为主管单位的直属行业商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及相关责任,使汽车商会全面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和发挥行业组织职能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2008年11月,在安徽省工商联、安徽省民政厅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汽车商会开始着手筹备和申请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2008年12月,经安徽省工商联同意,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批复。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正式成立。五年的探索努力,五年的精彩历程,安徽汽车商会实现华丽转身。商会的会长们表示:更名后新商会的成立,其意义在于汽车商会将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在加强行业联络,树立行业形象,维护行业利益,共谋行业发展上有更多的工作要做,在组织和引导广大会员爱国、敬业、守法、自律中要做出更大的努力,为繁荣和规范安徽汽车市场,为安徽汽车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Anhu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AADA

第二条 隶属关系: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是安徽省汽车、摩托车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提升会员综合素质;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与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推崇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诚信,规范安徽汽车市场;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安徽省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职能和任务:加强汽车经销行业联络,树立行业形象,维护行业利益,共谋行业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调研培训、咨询服务、产品展销、信息发布、技术交流等。

(一)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汽车销售行业的助手,起到政府和会员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代表全省汽车经销商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汽车产业方面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四)制订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本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汽车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拓汽车市场;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

(六)向会员提供汽车业相关的经济、技术、信息、生产、营销、服务、管理、融资及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汽车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内部刊物向会员传递;

(八)为会员单位培训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九)制订行业内争议问题处理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行业经营活动中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安徽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决算;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特殊需要,亦可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等出席。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监事会监督商会的会务开展和财务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

(一)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按照产品类别和业务性质设立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向会长提名推荐,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主持以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的任用和职责:

(一)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长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前,必须接受安徽省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工商联领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安徽省工商联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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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