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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农业信息化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2008年5月25日安徽省农业信息化协会在合肥正式成立。协会由安农大、省农委、省农科院、中科院合肥智能所、中国移动集团安徽公司、中国电信安徽公司等单位共同筹建。

协会旨在利用人才优势,协助政府制定农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并推动执行,同时建立信息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各类信息服务资源,服务“三农”。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进行农业信息化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开发农业信息产品;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农业信息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农业信息学术、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等。

协会章程

安徽省农业信息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农业信息化协会,英文名称:ANHU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INFORMATICS(英文缩写:AAA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农业信息化管理、教学、研究以及农业信息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信息服务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广大农业信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发展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农业信息化建设;利用协会人才优势,当好政府参谋,协助政府制定农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并推动执行;建立信息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各类信息服务资源,服务“三农”,致力提高全省农业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安徽农业大学信息与计算机学院。

第二章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发展农业信息化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农业信息化的发展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整合社会信息资源,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围绕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组织社会信息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我省农业信息化建设与服务;

(三)组织开展农业信息调研,从事农业信息产品开发;

(四)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农业信息服务发展情况,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五)广泛开展农业信息学术交流;积极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组织开展农业信息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农业信息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六)加强对外农业信息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省内外农业信息产品交流与展销,扩大对外招商引资,推进我省农业信息化建设步伐。

(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接受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四)在农业信息领域内能发挥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安徽省农业信息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数额;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一定领导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农业信息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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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6: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