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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进出口商会
释义

机构简介

安徽省进出口商会(英文名称: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英文简称:ACCIE),是由全省各类从事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商会在安徽省商务厅的直接领导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商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进出口方针和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履行“服务、协调、代表、自律”职能,推动全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反映行业内企业的动态、困难和问题,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承担政府部门赋予的行业内的协调管理和临时委托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沙龙、联谊、座谈会等活动,及时通报政府最新的政策规定,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要求;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调查了解行业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接受会员单位的投诉,反映企业呼声,协调各方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市场考察、商品展销、业务洽谈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贸易机会,协助会员走向国际市场,拓展业务。

五、总结、推广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开展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探讨。

六、开展外经贸行业的各类资格认证考试工作。

七、编辑印发商会通讯,办好商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律、国际经贸业务、贯标认证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八、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讲座、培训班、研讨会,提供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业务、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平台,帮助提高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九、开展对外交流,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经贸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商会下设六个部门:综合事务部、会员部、培训部、外联资讯部、安徽省国际商务考试认证中心、商务部《中国经贸》杂志社安徽记者站。

商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327号富达大厦五楼

商会章程

安徽省进出口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安徽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为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英文缩写为 ACCIE )。

第二条 本商会是安徽省各类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为维护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 “ 服务、协调、代表、自律” 的基本职能,反映企业的共同意愿,代表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增进海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商会接受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待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安徽省对外经贸方针、政策以及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沟通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发挥行业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三、受托办理行业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组织应诉、起诉的基础性工作。

四、收集、传递国际经贸信息,开展国际经贸情况调研,为会员企业提供国际经贸有关法规、协定、惯例,以及市场情况,开展行业和会员形象、品牌及产品的对外宣传。开通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会刊和其它信息资料。

五、组织指导并承办国内外各种适合会员需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升整体素质。

六、建立服务窗口,为会员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改革咨询、法律咨询、认证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七、实行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指导、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企业的经济纠纷,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维护行业信誉和正常业务秩序。

八、积极发展与海内外有关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外经贸操作事项和其他有关职能。

上述职能凡涉及省商务厅机关现行职能范围的工作,实行管办分离的原则和决定权和操作权分离的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涵盖全省各类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单位会员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许可、从事国际经贸业务和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外经贸流通企业、生产企业、科研院所、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际经济合作企业、运输、展览等服务企业等,均可申请成为本商会单位会员。

省、市、县外经贸行业的各类协会、学会可申请为本商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必须是有志服务于本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在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有较丰富经验者,或在省、市、县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任职三年以上并热心商会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入会实行登记制,凡我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外经权的企事业单位或外经贸社团法人,提出申请者经会长会议研究通过,即为本商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需先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要求商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四、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期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因违规违章而被商务部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的,同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商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本商会顾问、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再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掌管本商会财务状况,审批日常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和国内外友好人士的捐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商务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省商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1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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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