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计量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安徽省计量协会自1993年7月省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筹备,同年7月20日经省技术监督局党组研究同意成立后即报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草拟了省计量协会章程(草案);与有关单位协商理事会成员等准备工作,于1994年5月5日在滁州市召开了成立大会,部分行署,市技术监督局和企,事业单位共76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上宣读了中国计量协会发来的贺电,省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戚伟钊在会上做了计量工作方向,任务和要求的报告,选举了安徽省计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协会章程,并经充分酝酿推选省技术监督局为理事长单位,扬子电器集团等8个单位为副理事长单位,淮南矿务局等21个单位为常务理事单位,淮南化工总厂等29个单位为理事单位,选举了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经理事长提名,第一届理事会议通过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安徽省计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戚伟钊 副理事长:李士军 王一基 孙鼎 李顺安 刘欧平 吴理宽 朱跃武 杜文德 秘书长:刘贻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计量协会 英文名称:Anhui Metrology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AMA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与检测技术机构、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计量中介机构与计量经营服务部门和计量工作者为促进全省计量工作的科学管理,加快计量技术的开发,推动计量行业自律,促进优质服务而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团结全行业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履行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本组织成员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计量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方面的具体事项; (二)承担计量技术审核,开展计量评价、认定; (三)协助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行业调查,积极反映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基层的建议和要求,发布计量信息; (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协调横向之间的关系,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计量培训活动,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普及计量知识,提高行业计量人员的素质; (六)组织开展各种的技术协作活动,开展和推广实用计量测试技术,促进计量工作的开展; (七)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在开发计量器具新产品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增加效益; (八)促进计量器具的销售和服务,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组织计量器具的展览、展销、讲座等活动,并积极促进开拓国际市杨。 (九)实施计量行业自律,参与流通领域计量的社会监督,反映消费者意见,维护消费者利益; (十)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计量行业的信息、资料和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并协助政府审核计量技术规范和有关文件; (十一)协助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推广典型经验; (十二)积极推进国际先进的计量技术与计量管理标准,以及检定/校准、检测实验室先进管理方法标准的采用,促进使计量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下列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地、市计量协会、学会、研究会; (二)省直各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专业计量协会; (三)计量管理部门,计量与检测技术机构,计量中介机构; (四)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计量器具经营服务单位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五)热心计量事业,有一定贡献并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地、市和部门的计量协会、学会、研究会、计量管理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以及生产、维修、经销企业,可直接申请为团体会员;企事业单位申请为团体会员需经本企事业单位的同意;凡自愿成为本会团体会员者,均需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接受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在计量管理、研究、制造、修理、经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自愿申请,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需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对计量工作和本协会的活动有重大贡献的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理事长称号。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及荣誉会员的会员证件,统一由本协会制发。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服务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二)审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 (四)审议和研究协会的工作及重大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根据理事长提名,任命秘书长;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六)研究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重大问题; (七)审议经费的预决算。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但重大问题应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重大工作计划和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审定所属组织章程、条例、办法等事宜; (四)审核批准会员的入退事宜; (五)领导本协会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量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行政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负责对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聘用。 (五)负责对协会人、财、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分设机构: (一)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单位特点,可设立诸如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设机构,在分设机构内可根据专业技术情况成立专家组; (二)设立分设机构必须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开展工作; (三)分设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分设机构按照本章程及分设机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本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本协会的会费,会费的使用按照本会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协会秘书处应负责起草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协会举办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会员和非会员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及奖励;用于对计量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协会会员的奖励,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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