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全省从事环保产业科研、设计、施工、生产、流通、服务单位及个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环保产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的一贯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和环保产业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徽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服务。 协会自1996年成立以来,目前已有会员单位210多家,为促进安徽省环保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做了大量工作。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1998年安徽省环保产业产值为12亿元,位居全国31个省市倒数第7;至2004年底,环保产业产值已达144.4亿元,位居全国第9。目前安徽省环保产业发展势头很好,市场潜力巨大。为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这期间我国环境保护投资需要1.4万亿元,其中包括投资2600亿元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城市污水处置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和环境能力建设等国家重点环保工程,这一系列工程的建设将给安徽环保产业发展带来巨大商机。 协会任务和业务范围: 1、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保产业资质认可及环保产业技术政策制定工作,起到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2、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扶持环境保护设备生产厂家发展生产。 3、组织环保产品质量认证,参与产品质量监督、产品监制和环保产业市场管理。组织推荐和推广环保重点实用技术,推动环保产业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4、组织会员单位之间技术与产品的咨询交流,协助会员单位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及外资,帮助会员单位把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5、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动态和新技术、新产品信息、资料,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经济技术考察与交流。 热忱欢迎国内外各界人士与我们合作,共同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作出更大贡献!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生产、流通、服务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全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的基本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力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为发展我省的环境保护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驻地为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保产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参与行业管理;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全省环保产业发展政策、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环保产品技术标准;承担环保技术评审、环境工程技术论证、环境工程监理、环保产品认证、环保产业资质认证,参与环保产品的监督和市场管理; (三)搜集整理国内外环保产业发展动态和有关建设资料,出版环保产业刊物,建立环保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四)组织会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内、国际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产品和装备,举办环保产业、产品展示会,技术研讨会和报告会;组织会员出国、出省考察,大力开拓国内外环保产业市场,推动环保技术和产品出省并走向国际市场; (五)组织进行产业调查、开展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开展行业内部协调、防止行业垄断,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积极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举办环保产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企业管理等培训班,努力提高我省环保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受政府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委托,承办和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环保产业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自愿多交不限;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各种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在闭会期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决定协会理事成员的增减,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经秘书处研究同意后,委任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财务工作及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辜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2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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