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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服装商会
释义

概况

安徽省服装商会是安徽省服装业及相关行业积极配合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施“861”计划,打造安徽加工制造业基地,建设“安徽轻工大省”,及时顺应国内加工制造业梯度向内地转移的市场趋势和本省市场发展需求而成立的。

安徽省服装商会于2005年3月成立,是安徽省多种经济成分的服装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和个人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安徽省服装商会致力于推广安徽本土服装品牌,搭建省内服装创业平台,挖掘安徽服装潜力,整合安徽服装资源,衔接安徽服装产业链条,规范安徽服装市场,切实履行“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的职责,为推动安徽省服装业的发展不遗余力。

安徽省服装商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服装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业务范围包括:代表本行业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服装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积极组织举办或参观考察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推介行业产品开拓市场,促进省内、国内及国际同行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指导服装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企业积极拓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协调各地区、部门及行业间的关系;向会员提供服装业的相关经济、技术、生产、营销、管理、服务、融资等各种咨询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信息、市场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安徽省服装商会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人员。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会员服务部、产业发展部、技术资质评定部和各专业委员会等部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安徽省服装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以服装企业及以服装产品为主体的企业或个人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崇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守法、诚信、敬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安徽省服装产业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光大国际广场B座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国家关于服装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行业自律发展,规范企业行为,参与全省服装产业发展战略规划。

第七条 代表本行业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发展规范,提出有关服装产业方面的经济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拓服装市场;促进会员与国际、国内同行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向会员提供服装行业相关的经济、技术、信息、生产、营销、服务、管理、融资及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第十条 指导服装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加强企业管理,培育安徽服装名牌,搞好规划服务,协调地区、部门、行业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困难。

第十一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服装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信息、市场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会员参加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承办安徽省政府及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商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企业会员: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吸收企业会员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及包括其它经济成份的企业;

(二) 个人会员:服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中小型企业的代表性人士、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本行业相关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业务的知名人士,可参加或被邀请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服装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填写《入会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商会帮助, 给予保护;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真实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副会长以上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协商并选举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商会发展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理事、副会长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决算;

(九)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特殊需要,亦可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出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分支机构

(一) 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按照产品类别和业务性质设立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二) 分支机构可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向会长推荐,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诚促进推动本会发展;

(三) 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会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选举方式:由主管机关监督,理事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选举产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必须授权其委托人参加,并向商会递交委托书。参会人数必须占理事会人数1/2以上,选票占到会票数的1/2以上方可有效,并报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五) 负责监督管理本商会的财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暂代行使会长的相关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管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主持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本会有关工作计划的落实、发展规划的实施,财务收支的审查及其他事务的监督。监事会主席在常务副会长中产生,副主席在副会长中产生,监事在理事会成员或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商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和理事以上单位的赞助费。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管理财务。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进行审计、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及审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长提出方案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议案。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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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8: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