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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茶业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安徽省茶业学会是由安徽省茶叶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省级科技社团,成立于1956年,现有个人会员1100余名,团体会员40多个。成立50多年来,坚持以推进安徽茶产业结构调整,提升茶产业化水平,促进安徽茶业经济发展为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茶业通报》公开期刊,普及推广茶叶栽培与加工技术,为发展安徽茶业发展、普及茶叶知识作出积极贡献。

学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科技就是生产力”的方针,团结广大茶业科技工作者,为繁荣茶业科学,振兴安徽茶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学会章程

(200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茶业学会(Tea Business Science Society of Anhui,缩写TBSSA)是依法登记的安徽省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茶叶生产、贸易、管理、教育、科研工作者和单位以及广大茶叶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茶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政府发展茶叶科技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科技就是生产力”的方针,团结广大茶业科技工作者,为繁荣茶业科学,振兴安徽茶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茶业学术期刊;

(三)普及茶业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茶叶先进生产技术与经营管理经验;

(四)对国家重要的茶叶科学技术政策和生产技术及其产品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关系,积极开展茶业学术交流活动;

(六)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七)推荐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八)为维护茶业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九)举办为茶业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十)开展名优茶评比和茶叶质量监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茶业专业及相关学科具有大学毕业学历,并有二年以上从事茶业工作的经验;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并有三年以上从事茶业工作的经验;或具有相当于农艺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水平者;或在茶业事业中有突出成就,获县(市)级以上奖励者;或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由各地(市)学会推荐);或热爱茶业事业,从事茶业生产经营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者;

凡与茶学有关的高等院校或茶叶科研单位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品学兼优,可由所在院校的会员介绍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即可转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与茶业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育、产销等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从经费上支持学会工作者,可自愿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或单位;可申请为外籍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入会须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报本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获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批准为本会会员,本会通知本人和该会员所在地、市、县茶业学会,并发给本会会员证,学生会员及外籍个人会员均须办理与个人会员相同的申请手续。

团体会员(包括外籍团体会员)由该团体负责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为本会会员,发给本会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协助和参加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年高体弱不能担任学会领导工作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地、市、省直茶业学会或学组民主产生和上届理事会推荐。

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成立学组,受各级茶业学会领导。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民主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学会工作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常务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名誉理事长一般由离任的理事长或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专业机构,其设置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安徽省科协及中国茶叶学会备案。

各种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各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另定之。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工作人员2至3人办理日常事务,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市、县经当地科协批准,可成立地、市、县茶业学会,各级学会受同级科协领导,业务上受本会指导,同时业务上受中国茶叶学会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汇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有关部门补助;

(三)学会举办的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个人和团体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辂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科协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6年12月16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各地、市、县茶业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制订有关实施条例,并报地、市、县科协和本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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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