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标准化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安徽省标准协会(简称省标协)。该协会成立于2001年,是由全省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接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徽省科协的领导。省标协设置学术、普及与咨询、组织管理等三个部门作为办事机构,并建立机械、农业、农机、工程图学、食品化工、纤维与纺织品、包装七个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的组织下,为社会和企业开展标准化咨询与技术服务,是安徽省发展标准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安徽省标协的宗旨是: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标准化工作者,开展标准化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并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办标准化的技术性工作以及有关标识、标签的认可、发放,为提高我省标准化科学水平和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素质、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积极为安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1、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标准化信息与政策建议; 2、开展标准化学术研究,组织开展标准化学术交流;编辑有关标准化书刊、资料和信息; 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研成果的鉴定、标准化工作者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等工作; 4、评选和奖励标准化优秀论文,表彰标准化工作积极分子; 5、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人员的培训; 6、组织各项标准的宣贯,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 7、组织专家进行标准审查,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授权发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告; 8、帮助企业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培养既懂技术又懂标准的企业标准化人员; 9、指导企业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立项、标准文本的编写、标准验证; 10、指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相关审查工作,办理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11、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培训企业内审员,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 12、承担其它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安徽省标准化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省标协), 英文名称为Anhui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省标协是全省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标准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省标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标准化工作者,遵守 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带作用,促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开展标准化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提高我省标准化科学技术水平和标准化工作者的素质,为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三条省标协挂靠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领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标协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延安路13号,邮政编码:230051。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省标协围绕标准化科技工作,开展以下业务: 1、开展标准化科学学术研究,组织开展标准化学术交流; 2、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和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开展标准化领域里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提供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的成果的鉴定、标准化工作者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等工作; 5、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6、开发安徽省的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 7、授权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和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告;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标准化书刊、资料和信息; 8、推荐和奖励标准化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技作品,表彰标准化工作积极分子; 9、兴办与标准化有关的技术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0、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组织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协会会员服务。 11、承担与标准化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省标协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安徽省标准化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省标协的活动,对省标协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人士。 4、个人会员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在标准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对标准化科学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作出一定贡献者; 5、凡对标准化工作和省标协的活动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全体理事会通过,可授于荣誉会员的称号。荣誉会员是省标协的最高荣誉称号。 6、团体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省标协的有关活动。团体会员的代表必须是省标协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团体会员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省标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省标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可优先、优惠获得省标协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团体会员可要求省标协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培训班; 6、团体会员对省标协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个人会员(含荣誉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省标协章程,执行省标协的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省标协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研究、探讨标准化的学术、技术问题; 4)积极撰写标准化学术论文、科普文章,作学术报告、科普报告,就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向省标协提建议; 5)积极参加省标协组织的标准化咨询服务。 2、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省标协章程,执行省标协的决议,完成省标协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标准化学术、咨询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3)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省标协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省标协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有违反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省标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省标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省标协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省标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省标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省标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省标协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在省标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省标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如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省标协秘书长为省标协法定代表人。省标协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省标协理事长行使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研究解决协会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作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省标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构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徽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1年9月28日安徽省标准化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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