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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保险学会
释义

学会概况

安徽省保险学会成立于1987年10月,是经安徽省社团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社团法人,是研究保险科学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现有省级团体会员单位14 家,地市级会员单位91家,个人会员320多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及学术研究活动,交流科研成果;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界及各省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加强保险理论建设,办好会刊《安徽保险》,收集、整理保险资料;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保险教学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为实现协会与学会的资源共享,目前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安徽省保险学会秘书处实行合署办公,下设宣传部、市场部、中介部、综合部。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AnHuiInsuranceInstitute,缩写为:AII。

第二条 本会性质:安徽省保险学会是全省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经安徽省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社团法人。本会是安徽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中国保险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保险界和社会有关各方,积极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促进安徽省保险理论水平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简称安徽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的活动接受安徽保监局、省社联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阜阳北路1号。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

(二)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对保险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解决的途径,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三)加强与国内外各相关学术界及兄弟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组织开展有关保险科研的学术活动。

(四)加强保险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保险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讲座,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带动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

(五)加强保险理论建设,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保险数据和信息。办好学会刊物,翻译、出版、发行各种保险刊物、书籍和教材等。

(六)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

(七)开展有关保险咨询服务工作。

(八)承办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凡承认、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的各省级分公司及其所属市级分支机构和市级保险学会,以及其它保险中介机构、学术组织,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1、具有保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从事保险工作或金融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较高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在保险理论和学术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本会应届理事、顾问为当然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及其它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应及时提供重要学术活动情况和成果,交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二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本会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决定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理论基础,具有专业高级职称。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方针、政策。

(二)热爱保险学会工作,愿意为促进学会工作不断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三)所属公司在安徽保险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及分摊费。

(二)刊物资助费。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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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1:4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