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87/404/EEC(Simplepressurevessels) |
释义 | 指令简称: 简单压力容器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指令名: 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的1987年6月25日理事会指令87/404/EEC Council Directive 87/404/EEC of 25 June 1987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修改号: 90/488/EEC; 93/68/EEC 新方法指令: y 适用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系列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当容器的PS与V的乘积大于50巴/升时,这类容器必须满足附件1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当容器的PS与V的乘积等于或小于50巴/升时,这类容器必须按照某个成员国的工程规范进行制造,并且它们应带有附件II第1节规定的标记,但第16条中所指的EC标志除外。 -- “简单压力器皿”是指内部压力大于0.5巴的焊接容器,它们是用于盛装空气、氮气,且不受火焰加热的容器。另外,—容器结构强度的承压部件和组装件应由优质钢或纯铝或未失效的硬化铝合金制成;—容器应由下列部件组成:a. 圆筒形壳体其截面由围绕同一轴线上的外表呈碟状和/或平的封头密闭组成,b. 或者由在同一轴线上的二个碟状封头组成;—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超过30巴,压力与容器容积的乘积(PS·V)不得超过10000巴/升;—最低工作温度不得低于-50℃。对于钢制容器,最高工作温度不得高于300℃;对于铝或铝合金容器,不得高于100℃。 不适用范围: 下列容器不包括在本指令的范围内:—专门为核用途设计的容器,它的失效有可能引起放射性泄漏;—特别安装于轮船和飞机上作为其上的动力装置的容器; —灭火器。 基本要求: 该指令附录Ⅰ 欧洲标准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EC)已于1992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凡属该指令所规范的产品均须符合该指令的要求始得在欧盟市场销售。在国内厂商所制造的机械产品中,如空压机的压力筒、橡塑料机械的蓄压筒、冲床的蓄压筒等均属该指令的规范,所以,国内制造该类型机械的厂商必须符合简单压力容器指令的要求,才能将产品销往欧洲市场。近年来产品安全观念不断的提升,各先进国家,为保障使用者生命财产之安全,无不竞相订定各种法令,标准规章,来对产品予以适当之管制,尤其压力容器已被归类为危险性机械,因此,国内厂商对此应详加了解,以避免无谓之损失。基于此点,特将简单压力容器指令作一整理,简述于后,供大家参考:一、简介(1)简单压力容器系指焊接的容器,内部压力大于0.5bar,承装非燃料用之气体或氮气。(2)制造压力容器的材质限用低碳钢或全铝。(3)封塞容器的两边端板和容器长圆部份的中心轴需相同。(4)两个端板须同轴。(5)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超过30bar,压力与容量的乘积不得超过10000bar.liter。(PS×V)(6)最低工作温度不得低于负50,钢材的最高工作温度不得高于300,铝材的最高工作温度不得高于100。二、指令不适用之容器(1)供核能使用之容器。(2)供船只或飞机内安装使用或推进此类工具用之容器。(3)供灭火器用之容器。三、参考标准文件号码年份名称EN286-1 1998简单无燃性压力容器-第一部:一般目的EN287 1992焊接人员的验证EN288 1992焊接规格的验证EN473 非破坏性检测人员的验证EN1435 焊接的非破坏性检测EN10207 用于简单压力容器的钢材 四、容器的分类容积类别最大工作压力(Ps)×体积(V) 第一类Ps×V 50bar.litre 第二类50bar.litre〈Ps×V 200bar.litre 第三类200bar.litre〈Ps×V 3000bar.litre 第四类3000bar.litre以上 五、验证程序程序类别自我宣告第三者验证(验证机构) 第一类●符合某一会员国之工程制造规定。●附有指令附件二所要求的相关说明。●不须黏贴CE标示。 第二类 ●设计与制造计划验证或EC型式试验(二者择一)。●符合附件一的基本安全要求。●EC符合声明或EC证明。●黏贴CE标示。第三类 ●设计与制造计划验证或EC型式试验(二者择一)。●符合附件一的基本安全要求。●EC符合声明或EC证明。●黏贴CE标示。第四类 ●设计与制造计划验证或EC型式试验(二者择一)。●符合附件一的基本安全要求。●EC证明。●黏贴CE标示。 六、EC型式试验(1)制造商向验证机构提出申请。(2)制造商准备技术文件(指令附件二)送审。(3)制造商准备原型容器送审。(4)验证机构审核后发证书。(5)制造商于产品上黏贴CE标示。七、EC证明(1) 制造商向验证机构提出申请。(2) 制造商准备设计及制造计划送审。(3) 验证机构审核后核发适合证明。(4) 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确保并声明其产品符合EC型式试验证书所述的要求来制造。(5) 制造商于产品上黏贴CE标示。八、EC符合声明(1)制造商向验证机构提出申请。(2)制造商准备设计及制造计划或技术文件(指令附件二)送审。(3)制造商声明其产品符合验证机构核发适合证明之设计及制造计划书,或声明其产品符合验证机构核可之原型容器EC型式试验。九、EC监督压力容器Ps×V>200bar.litre时,厂商须授权负责EC监督的机构到制造和存放现场检查,让该机构挑选容器样品,并须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尤其是:(1) 设计和制造过程表。(2) 检验报告。(3) EC型式试验证明或适当的合格证明。(4) 检查和测试报告。十、技术文件制造商须准备的技术文件如下:(1) 容器型式详细的技术图。(2)压力筒的计算式。(3)生产流程图。(4)工作程序方块图。(5)焊接机、焊材等清册。(6)焊工资格证明清册。(7)焊接规格程序书。(8)测试装备、校正报告、品管检查清册。(9) NDT检测人员清册。(10) NDT测试报告、压力测试报告。(11)容器使用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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