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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消费者主权理论
释义

消费者主权理论(Consumer Paramountcy Theory)又称顾客主导型经济模式,与生产者主权或企业主导型运作模式相对。所谓“消费者主权”,是诠释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关系的一个概念,即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的商品,这样就把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通过市场传达给生产者,于是所有生产者听从消费者的意见安排生产,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商品。

理论起源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Fried rich A.Hayek)曾提出“消费者主权理论”。“消费者主权”(Consumer Paramountcy)最早见于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后来的奥地利学派和剑桥学派都把“消费者主权”看成是市场关系中的最重要原则。

理论定义

消费者主权理论又称顾客主导型经济模式,与生产者主权或企业主导型运作模式相对。所谓“消费者主权”,是诠释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关系的一个概念,即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的商品,这样就把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通过市场传达给生产者,于是所有生产者听从消费者的意见安排生产,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商品。这就是说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企业、市场和消费者这三者间的关系是:消费者借助于消费品市场上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行使主权,向生产者“发布命令”。

消费者主权可以用一个比喻来说明,即消费者在市场上每花一元货币就等于一张选票,消费者喜欢某种商品,愿意花钱去买它,就等于向这一商品的生产者投了一票。各个生产者就是通过消费者在市场上“投货币票”,了解社会的消费趋势和消费者的动向,从而以此为根据,组织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从而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消费者主权理论也曾引起争议,比如另一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曾根据大公司垄断市场的现实,提出过“生产者主权”(Producer Paramountcy)的概念。但事实证明,即使是完全的市场垄断,生产者的生产也必须遵从消费者的意愿,否则大公司将失去最终的发展推动力,生产就会处于受限制的状态中,终将失去已有的垄断地位,这对公司和整个社会经济都是有害的。

历史与发展沿革

当代西方经济学者大都认定消费者主权是不可动摇的经济学原则。

(1)它被认定为消费者、企业的“利己心”都可以得到满足和实现的原则;

(2)它被认定为是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的原则。即生产者按照市场上消费者的“投票” 情况和选票多少判断社会的供求关系,根据供求变动和消费动向,来检查生产的状况,并筹划安排人力、物力的使用,调整资金的投向和规模。

从亚当·斯密到哈耶克,西方经济学家都把消费者主权看作是生产者(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得到效益和满足的有用概念,是市场经济理论中确定不移的原则。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融合和加剧,科学技术尤其是高技术的蓬勃发展,顾客的主动地位更加突出出来,顾客逐渐成了“上帝”,企业与顾客的关系成为企业市场经营的生命线。在这种形势下:

(1)顾客对产品的使用情况、反映和要求是企业创新的直接来源和推动力;

(2)企业不仅向顾客提供产品,而且要用“超值服务”奉献给顾客,这已成为全球成功企业的重要经营原则;

(3)顾客需要的重点不仅包括成本、质量,而且包括服务和时间,及时性已成为满足顾客需要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4)顾客满意战略已成为企业普遍推行的新的经营理念;产品个性化日益风行,柔性生产逐渐取代刚性生产,以满足各种顾客的不同需求。

理论特点

用一位美国管理专家的话来概括消费者主权理论(顾客主导型经济运作模式)的特点,即“无论大小企业都必须永远按照下述信念来计划自己的方向,这个信念就是,企业要为消费者所有,为消费者所治,为消费者所享” 。

相关信息

消费者

在经济学中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理论文献中,“消费者”是一个被广泛使用并且出现频率很高的基本概念,但是,在权威的语言辞典和经济学辞典中,甚至在最具权威性质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均未设置“消费者”这个辞条。而中国国家标准局、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外一些法律辞典及相关法规,则对“消费者”进行了基本界定。

中国国家标准局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78年5月l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取得和使用各类物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个人。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也指出,消费者是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而言的,它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人。英国的《消费者信用法》(1974年)规定,消费者是指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由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要求为他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个人。

以上各种文献对消费者的界定,没有实质性歧义,认识是基本一致的。因此,我们吸收以上界定的基本涵义构成要素,可以将消费者定义为:为满足自身生活消费的需要、维持其生存发展,而购买、使用商品或劳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将消费者限定为购买、使用商品或劳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强调消费者的单个个体性质,是有充分理由和重要意义的。这里将消费者限定为个体社会成员,是相对于商品和服务终端消费的具体活动而言的。可以说,这种限定是对具体生活消费活动的消费者处于生活消费中地位最低微与力量最分散弱小这种最基本特征的概括与反映,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的最根本的理由。如若不将消费者限定为个体社会成员,就会混淆保护对象、出现理论错误。例如,将消费者看成是既包括个体社会成员、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团体的观点,一是没有认识到社会组织和团体本身并不直接进行生活消费活动,它们拥有的消费基金最终都要以各种手段转化为个人消费资金,由个人进行具体的生活消费活动;二是可能本末倒置混淆保护对象。例如,生产企业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它们同个体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虽然是对立统一的,但是利益的对立是很明显的和经常性的,实际上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来自于生产经营组织。消费者是需要社会进行保护的,如果消费者中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团体,那么对它们也要进行保护,这样一来,就会使它们损害、侵犯消费者的行为合法化,从而就会出现经济混乱的严重后果。

但是,有时也需要将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例如,在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社会经济作用时,就必须将消费者作为由单个个体社会成员而组成的整体来看待。因为消费者的社会经济作用是指消费者在整个社会层面所具有的宏观作用,从这个角度来分析需要将消费者作为社会上所有个体消费者组成的整体来看待。如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使生产过程到达终点,就是指消费者整体的消费活动使产品到达生产过程的终点。在分析这类宏观问题时,仅仅分析作为个体社会成员的消费者的作用就远远不够了,因为此时起作用的是消费者整体。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分析消费者整体的作用时,也并没有否定在具体的生活消费中的消费者是以个体为单位分散进行的个体活动的性质。应当清楚,消费者整体与消费者中包括社会组织和团体,是两个不同的论题或两种不同的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重视消费者,是因为消费者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社会生产再生产及一切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维持其生存发展而提供商品和服务。有了消费者,才有消费者的生活消费活动或生活消费行为。正是由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活动,才出现了为消费者的生活消费提供商品的社会生产活动,同时也才使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入消费领域,从而这个生产过程才得以完成;消费者对商品与服务消耗活动的结束,又刺激了新的生产需求,从而消费者生活消耗活动的结束又成为再生产过程的起点。因此,消费者是包括生产、交换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第一原生推动力。适应消费者需求的生产、交换等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所需要的经济活动,其经济活动的目标就会得以实现;不适应消费者需求的经济活动则适得其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应保护消费者,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经济活动中,作为个体社会成员的消费者,始终处于最低微、最被动、信息不平衡的最低端的地位上,其影响力最零散、最弱小。所以,消费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容易被忽视、被欺诈和被侵害的市场经济主体。众多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如生产者、交易者、中介者或宏观调控者等等,一旦失去科学的经济理论的指导或者不愿意用科学的经济理论作指导,就会利用自身的各种优势来侵害消费者,去更多地掠取消费者手中的货币。

需求

指的是为了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人们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欲望和能力。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消费者需求,应当对消费者需求与消费者需要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因为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消费者需要,指的是消费者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发展而对商品与劳务产生的一种希望拥有的欲望。它是一种心理学上的概念,当消费者维持自身生存发展需要消耗某些商品时,消费者就会产生希望得到这些商品的欲望。这里的欲望反映的只是这些商品的消耗对消费者维持其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与作用,而不考虑是否能够得到这些商品。因此,消费者需要只是一种心理上的愿望,它是没有限制条件的。而消费者需求,则指的是为了维持其生存发展的人们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欲望和能力。这个概念包含了多种涵义,其一是这些商品和劳务是消费者维持其生存发展所必需的,他们有购买或拥有这些商品的欲望或愿望;其二是消费者具备了购买这些商品或劳务的能力,也即具备了一定的购买能力;其三是还包括价格方面的因素,即当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与销售者愿意接受的价格相一致或相近时,消费者对商品或劳务的需求才能得以实现,这时的消费者需求才是有效的。因此,消费者需求是需要具备一定客观条件的,是受到收入因素和价格等因素制约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出,消费者需求这个概念,既具有消费者需要的基础性含义,又具有自身特点方面的含义。例如,消费者需求是有效需求,是消费者具有购买能力的需求。可以说,消费者需求是一个理论意义更强、实践价值更大的概念。消费者需求这个概念之所以如此重要,还因为消费者需求是消费者利益的体现,因为消费者需求满足之后消费者利益才得以实现,同时,消费者需求满足的程度还标志着或制约着消费者利益实现的程度。

利益

各种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消费者利益是指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全部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利益学说研究的重要内容,除了经济利益之外还有政治利益、环境利益和安全利益等等利益。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甚至社会科学中的“利益”,是“处于最中心的和争论最多的概念之一”,“当关系到个人时,这个概念不时具有范围非常广的意义,包括名誉的利益、光荣的利益、自重的利益、甚至身后的利益,而在另一些时候又完全限于为了经济上的好处而进行的竞赛。”消费者利益,就是由以上涉及到的多种利益因素构成的。仅就消费者经济利益来说,其构成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例如,产品成本因素(生产成本、交易成本)、产品价格因素(价格制订方法及产品价格水平)、产品质量功能因素(质量高低和功能多少以及是否完善)、产品服务因素(服务周到与便捷程度)、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因素以及产品安全性因素等等,都是影响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构成因素。换一种说法,就是说以上各种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即影响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各种市场主体都会有意或无意地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常常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但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又必须要有依据,其依据就是消费者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权利就成了消费者利益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条件。

权利

消费者权利指的是消费者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所应该拥有的权利,也即是消费者利益权利。同时,消费者权利也是消费者利益在市场规则上或者是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利益,同时,消费者权利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国家里,一般都会在市场经济的有关规则中(例如在市场交易规则中)确立消费者权利条款,许多国家都用法律的形式设定消费者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权利是市场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确定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受国家经济制度和法律保护的。因此,任何损害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是国家制度和法律所不允许的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制裁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主体。消费者权利是根据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需要而确定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是不同的。例如,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首次提出消费者应享有4项权利: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正确了解商品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就与消费者有关的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消费者在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有要求获得适当补偿的权利,即消费者的索赔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不断得到充实而日益完善,另一方面消费者权利逐渐由政府确定而发展到由政府制度和法律都来确定,因而,消费者权利的保障条件越来越完整而严密。

权益

消费者权益指的是消费者为了维持其生存发展在一系列生活消费过程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服务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得到的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权利的统一或综合,它反映的是生产者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规则或准则。消费者权益是正确处理生产者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准则,认真落实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客观要求。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市场经济运行就会偏离正常有序的轨道,从而产生经济秩序混乱的后果。由于消费者在生活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活动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因而,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和不断演变的。例如,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4项权利后,1969年美国总统又提出消费者的索赔权利。1985年4月9日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了消费者的8项权利:(1)有权得到必要的物品和服务得以生存,(2)有权得到公平的价格和选择,(3)有得到安全的权利,(4)有获得充足的资料的权利,(5)有权寻求咨询,(6)有得到公平的赔偿和法律援助的权利,(7)有权得到消费者教育,(8)有权享受一个健康的环境。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享有9项基本权益:(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2)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以说,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目前最完整的表述。

主权

消费者主权指的是在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处于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地位。也可以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进程中,对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等基本经济问题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生产经营者自身,而是消费者。消费者主权,是西方经济学家首先提出的理论,也称为消费者统治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消费者主权或消费者统治具体指的就是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对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等基本经济问题,最终起决定作用。其实,马克思在论述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时,早已指出了这种作用。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家都认为,消费者主权或消费者统治实际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生产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事实确实如此,每个消费者购买商品或劳务,就是用自己拥有的“货币选票”进行投票,以此表示他们对各种商品或劳务的需求与选择。消费者选择的商品,进入消费领域,退出流通过程,其生产者就可以继续生产这些商品;消费者不接受的商品,滞留在市场上毫无用处,其生产者只能亏损,直至破产。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的确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样一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货币选票”,既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产品及其结构调整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动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消费者的“货币选票”,能够为适合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商品创造继续生产的机遇,并且为这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带来利润。

消费者主权学说是市场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就已经看到,消费者主权是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是为了实现商品的货币价值而生产使用价值。为了实现商品的货币价值,就必须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来进行生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都强调消费对生产发挥的重要作用,指出在一定条件下生产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与偏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市场交换活动和消费活动的展开,其主体是消费者,即是由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引起的而由消费者的生活消费活动推动的,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启动了社会生产的再生产过程。因此,市场经济不仅要以消费者主权为前提,而且还直接体现为消费者主权经济。

消费者主权经济的确立,赋予消费者必要的权益,这样才产生了消费者权益问题。所以,消费者主权学说为重视消费者、消费需求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理论依据。它说明之所以要重视消费者、消费者需求和要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因为消费者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对社会生产的基本经济问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若没有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及消费者在交换活动和消费活动中“货币选票”的作用,社会再生产过程就无法启动,也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运行。这样看来,消费者主权学说对于全面掌握市场经济理论并用以指导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是有重要意义的。同时,消费者主权学说还要求我们:第一,生产经营活动要以消费者的需求及其变化为依据进行决策;第二,政府应以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去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的经济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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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9:47:33